
 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應書面抄送之項目及抄送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20112978號
修正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六三九號令,各公開發行公司應書面抄送之項目及抄送單位如下:
(一)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二)股東會議事手冊:抄送證基會。
(三)年報:抄送證基會,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證交所;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櫃買中心。
(四)公開說明書:抄送證基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證交所;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櫃買中心。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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