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最新法令動態﹝92.07﹞
一、財政部證期會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一般簡稱QFII)在台投資限制
說明:
為擴大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加速國際化腳步,並吸引外人投資國內證券市場,財政部證期會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一般簡稱QFII)投資我國證券市場限制,開放措施包括:
一、取消最高投資額度三十億美元之規定: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即毋需申請投資額度。
二、取消於核准投資後,應於二年內匯入資金並結售之限制:過去QFII受二年匯入時間的限制,二年期滿後需再申請投資額度,徒增行政作業成本,爰取消該項限制。
三、取消資格條件中有關資產規模之限制:現行QFII資格將僅以專業身分認定,不再受資產規模達一億美元(證券商為五千萬美元)之限制,預期可吸引更多國際觀的專業投資機構進入國內股市,提高國內股市國際化的程度。
(證期會92.7.9台財證八字第0920132097號、台財證八字第0920002840號、台財證八字第0920002839號)
二、證交所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條文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至七款略)
八、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生變動者。
(第九至十四款略)
十五、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者。
(餘略) |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至七款略)
八、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或研發主管發生變動者。
(第九至十四款略)
十五、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者。
(餘略) |
鑒於公司內部稽核主管肩負公司防弊及監測之主要工作,故有關內部稽核主管之異動,應屬重要之資訊,爰增納為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項目,以資周延。
鑒於上市公司之規模大小懸殊,現行所訂條件對大規模之公司易造成困擾,爰改採複合條件方式予以規範,以符實際。 |
三、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持有期間」始點計算問題
說明:
一、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22273號函辦理。
二、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持有期間」,主管機關業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以(九0)台財證(三)第00一五八五號令二(一)規定「持有期間」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簡稱內部人)自取得其身分之日起六個月,於期間屆滿後始得轉讓。
三、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持有期間」始點之計算,依前項說明,該條規範之人員「持有期間」計算始點,係以其取得內部人身分之日起算。如原不符合主管機關八十年七月廿七日(八0)台財證(三)字第一九三三七號函所定「經理人」之規定者,自主管機關九十二年三月廿七日(九二)台財證(三)字第0九二000一三0一號令發布之日起,符合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經理人」身分者,自以該令發布之日為其「持有期間」計算始點;又如內部人身分若有變更(董事改任監察人),且持續具有內部人身分者,則其「持有期間」無須重新計算,仍以最初取得內部人身分之日起算。
四、舉例說明:
(一)
例一,甲公司經理人張三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擔任協理,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晉升為副總經理,惟皆非符合主管機關先前所規定之「經理人」,即非為內部人,但自主管機關九十二年三月廿七日(九二)台財證(三)字第0九二000一三0一號令發布後,符合則其為「經理人」定義,其「持有期間」應以該命令發布之日起算。
(二)
例二,乙公司李四原擔任該公司董事一職,因逢任期屆滿,經股東會改選後,當選為監察人,則其「持有期間」認定始點,仍以最初取得內部人(董事)身分之日起算。
(櫃買中心92.7.8(九二)證櫃交字第一九○八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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