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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度及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缺失彙總表

表一:會計師簽發無保留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影響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致須重編財務報告

須重編財務報告之情事

應行改進之依據或方式

1.應收款項

1-1應收關係人帳款大部份已逾期,關係人雖有提供擔保品,但該擔保品已設定質押,實質上無擔保效果,公司未審慎評估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足之備抵呆帳。

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稱編製準則)第八條應收帳款之規定,於結算時考量擔保品設定質押情形,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1-2公司對應收子公司融資款,在子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原經董事會通過之增資作業尚未完成及無其他證據佐證增資或還款無虞之情況下,公司未審慎評估應收子公司融資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足之備抵呆帳。

應依編製準則第八條其他應收款之規定,於結算時考量子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及子公司所提還款計劃是否具體可行,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1-3公司受託辦理開發之土地獲政府同意納入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措施方案,即依該方案所提供之額度內,認定同額之應收代辦土地開發款項可獲清償,並於相關土地出售前迴轉原提列之應收代辦土地開發款項備抵呆帳,未考量應收代辦土地開發款項須俟土地出售金額及時間皆確定時,方可獲清償。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九二)基祕字第一0八號函規定,該公司受託辦理土地開發相關收益仍應俟土地出售金額及時間皆確定時,方能認列,因此,於符合適用政府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措施方案時,並不足以佐證該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故不能將備抵評價迴轉及認列收益。

1-4公司應收帳款遭董事長挪用以抵償其私人債務,公司對於應收帳款遭不當抵償之金額及抵償情事是否會持續發生,無法提供足夠及適切之資料。

應查明應收帳款遭不當抵償之金額及抵償情事是否持續發生,並依編製準則第八條應收帳款之規定,於結算時考量上開情形,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1-5保險公司部分擔保放款及催收款備抵呆帳,係依法院預定拍賣擔保品(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價格評估,惟依該擔保股票之發行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顯示,其繼續經營存有疑慮,且公司向連帶保證人求償後,連帶保證人並未提出還款計劃,公司所估列之備抵呆帳尚有不足。

應參照編製準則第八條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規定,於結算時考量股票擔保品價值減損情形及保證人代借款人償還借款之可能性,評估相關放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1-6保險公司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之擔保放款,有部分出現延遲繳息情形,已轉列催收款,公司因未對擔保品重新鑑價,致未評估該部分放款之可能損失,影響財務報表之表達。

應參照編製準則第八條其他應收款之規定,於結算時考量部分放款有延遲繳息情形及擔保品未重新鑑價,評估相關放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1-7公司國外應收帳款金額重大,該國外客戶對會計師詢證函未予回復,公司亦未能提供足夠及適切之資料,致無法確認應收帳款之存在性。

應收帳款是否存在若無法確認,將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公司應提供足夠及適切之資料予會計師查核,例如銷貨發票、發貨文件、期後收款紀錄等,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2.長期投資

2-1公司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未依規定取具被投資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而以被投資公司自行編製之財務報表認列投資損益。

應依編製準則第八條長期投資中有關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取具被投資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並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2-2公司因未能取得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而未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應依編製準則第八條長期投資中有關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及財會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九段有關認列投資損益之規定,取具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並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2-3公司部分董事質疑帳列對子公司之持有股數及持股比例不正確,惟公司未能詳加確認並釐清,致影響長期股權投資之表達。

對子公司之持有股數及持股比例若無法確認其正確性,將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公司應詳加確認,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2-4公司以即將出售子公司全部持股為由,未評估因子公司停業而須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收子公司帳款呆帳損失及為子公司背書保證之損失,致影響長期股權投資及投資損益之表達。

應依財會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二段及第五十二段規定,於認列投資損益時,考量子公司停業之影響,評估長期投資、應收子公司帳款及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發生損失之可能性,估列適足之投資損失。

3.固定資產

3-1公司土地交易前經本會查核通知應按資產交換處理,惟公司仍未依規定辦理重編。

應依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本會查核通知調整事項,重編財務報告。

3-2公司變更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未依規定事先申報本會核備,即採用新耐用年限攤提折舊。

應依編製準則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申報本會核備後,始可採用新耐用年限攤提折舊。

3-3公司購買土地交易涉及弊案,董事會雖聲明購買土地交易前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實際交易仍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惟因該公司高階主管經法官裁定收押禁見,該公司購買土地之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及價格是否合理,尚無法釐清,致影響關係人交易之表達。

應考量財會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二段及編製準則第十三條之二所列舉構成關係人之情形,判斷土地交易對象是否為公司之關係人,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取具客觀資料(例如鑑價到告),以佐證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4.繼續經營能力

4-1公司繼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但無法提出擬採行之因應措施並於財務報告揭露。

財務報告未揭露重大事項相關資訊,將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公司應揭露為維持繼續經營能力擬採行之因應措施或改按清算價值對其資產負債重新評價,以符合編製準則

4-2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繼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但未於財務報告適當揭露有效、健全之營運計劃或改按清算價值對其資產負債重新評價。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5.其他

5-1公司各項資產信託與他人持有之金額佔資產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部分不動產未依信託法辦理權利信託之相關登記,致無法確認資產之所有權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無法確認資產所有權將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公司應釐清對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及評估該不動產未依信託法辦理權利信託相關登記之影響,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5-2公司出租於國外之資產金額重大,公司未能提供獨立公正人士參與及觀察出租資產盤點之報告,無法了解該資產之現況,致影響固定資產之表達。

出租於國外資產之狀況若無法了解,將影響該資產續後之評價,故公司應提供獨立公正人士參與及觀察出租資產盤點之報告予會計師複核,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5-3公司因資金問題無法繼續進行在建工程之施工,已投入成本收回可能性及工程損益須重新估算,公司無法合理評估在建工程繼續進行之可能性,致影響工程損益之計算。

應評估在建工程繼續興建之可能性,並依財會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損益之認列及表達」規定認列工程損益。

5-4公司之債權人對公司銀行存款進行扣抵權,公司未能提供債權人扣抵銀行存款之明細資料,致無法確認相關資產及負債之金額。

銀行存款及應付款項金額若無法確認,將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公司應查明債權人扣抵銀行存款之情形,並提供予會計師查核,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5-5公司帳列應給付孫公司之佣金支出,與孫公司認定之金額不同,該爭議無法解決,致影響佣金支出之表達。

應考量佣金支出計算方式涉有爭議事項,評估帳列佣金支出之合理性,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5-6公司退休金精算假設已有重大變動,但未重新辦理退休金精算,致影響退休金相關科目之表達。

應參照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退休金會計處理實用手冊」規定,定期檢討退休金精算假設,當精算假設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精算。

5-7公司因會計紀錄不完備、債權債務尚在清理中,致無法確認為他人背書保證之金額。

無法確認為他人背書保證之金額,將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公司應查明背書保證金額並依財會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規定,評估背書保證損失。

5-8公司依重整計劃書將原財務報表所列外幣重整債權,全數轉換為新台幣重整債權,惟其轉換時點之依據不明確,致影響財務報表之表達。

外幣重整債權轉換為新台幣重整債權,其轉換時點之依據不明確,將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公司應評估原所依據之資料是否妥適並再提供足夠及適切資料予會計師查核,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5-9公司於年度當中更換電腦系統,資料重整流程不順,以致無法完整提供成本資料以佐證期末存貨之正確性。

期末存貨之正確性若無法確認,將影響財務報表之表達,故公司應提供完整之成本資料予會計師查核,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5-10公司應付權利金金額重大,該債權人對會計師詢證函未予回復,公司亦未能提供足夠及適切之資料,致無法確認應付權利金之金額。

應付權利金金額若無法確認,將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公司應提供有關應付權利金足夠及適切之資料予會計師查核,例如期後付款資料等,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5-11公司應收關係人票據、應收帳款及應付關係人票據之交易相對人,對會計師詢證函大部分未予回復,期後期間公司亦無收取或支付款項之情事,致無法確認上開資產及負債之存在性。

收關係人票據、應收帳款及應付關係人票據是否存在若無法確認,將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公司應提供有關上開事項足夠及適切之資料予會計師查核,例如期後收付款資料、出貨文件等,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5-12公司未能取得待售房地、營建用地、預付土地款、長期股權投資及閒置資產等之客觀市價資料,致無法確認上開資產之價值。

未能取得待售房地、營建用地、預付土地款、長期股權投資及閒置資產等之客觀市價資料,將影響上開資產續後之評價,故公司應取具上開資產之客觀市價資料並提供予會計師複核,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5-13公司與債權人協議以帳列應收帳款抵付應付工程款,惟公司因財務危機,無法完整提供債權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之明細資料,致無法確認應收帳款及應付工程款之金額。

應收帳款及應付工程款之金額若無法確認,將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公司應查明債權人對公司應收帳款行使代位求償權之情形,並提供資料予會計師查核,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表二:財務報告經查有重大會計錯誤,影響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致須重編財務報告

須重編財務報告之情事

應行改進之依據或方式

1.長期投資

1-1公司為子公司背書保證,依規定應繼續認列投資損失,惟公司僅認列長期投資帳面餘額降至零為止。

應依財會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二段有關繼續認列投資損失之規定,按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投資損失。

1-2公司對其長期投資土地、存貨中之未推案營建用地及待售素地,以鄰近土地交易價格取得不易或土地無交易為由,而以歷史成本為帳列金額,未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惟上開土地中部分土地先前出售之價格,明顯低於帳面價值,公司未確實評估帳列長期投資土地及營建土地存貨市價下跌情形,提列適足跌價損失。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八十三年六月九日(八三)基秘字第0六三號函及財會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第十三段規定,評估帳列長期投資土地及營建土地存貨市價下跌情形,提列適足跌價損失。

1-3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所持有之土地有重大跌價情形,公司未就被投資公司土地減損金額依持股比例立即認列為損失,而採分期認列損失。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九一)基秘字第二六八號函規定,一次認列被投資公司土地價值減損損失。

1-4公司取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抵償預付貨款,證券專家及會計師均對其交易價格無法表示意見,公司未評估所取得股權之公平價值,仍以約定價格入帳。

應依財會公報第十三號「財務困難債務整理之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一段規定,以所承受之債務人資產之公平價值入帳。

1-5子公司轉換公司債應付利息補償金利率於新版合約中已作修正,子公司誤依舊版合約之利率計算,致所認列之利息支出及應付利息補償金產生錯誤,母公司認列之投資損益因而產生錯誤。

應依財會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五十一段規定,就被投資公司調整項目之稅後影響數,按持股比例調整投資損益。

2.其他資產

公司向關係人購買土地帳列其他資產,續後須變更地目方能登記為公司所有及供正常營運使用,該筆土地因未能變更為工業用地供正常營運使用及嗣後受金融風暴等因素影響,價值已有減損情形,公司未評估土地之淨變現價值並提列適足之跌價損失。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九一)基秘字第一九五號函規定,將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土地,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較低者評價。

3.背書保證

3-1公司為子公司背書保證,該子公司負債總額達資產總額五倍以上,主要資產多已質押,且營業收入金額為零,公司發生背書保證損失可能性甚大,且金額亦可合理估計,惟公司未予認列背書保證損失。

應依財會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十五段規定,認列背書保證損失。

3-2公司有為子公司背書保證之情事,惟因作業疏失而未於財務報告揭露。

應依編製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補正揭露該背書保證。

4.其他

公司因不可扣抵進項稅額計算錯誤致溢繳營業稅,影響損益金額已符合重編財務報告之規定,惟公司未重編財務報告,逕修改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所併列之九十年度財務報表相關科目之金額。

應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編各相關期間財務報告。

 


表三:未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缺失事項

應行改進之依據或方式

1. 附註

1-1公司未揭露具直接或間接控制力之被投資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訊。

應依編製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揭露該被投資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訊。

1-2公司未揭露待售車位設定抵押情形。

應依編製準則第八條規定,揭露營建存貨設定抵押之情形。

1-3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未依規定揭露當年度及上年度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及設算每股盈餘等資訊。

應依本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證(六)第0九二0000四五七號函規定,於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1)章程所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相關資訊,(2)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並敘明差異數及原因。

1-4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揭露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資訊,未揭露上年度原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擬議配發數與實際配發數差異金額及原因、設算每股盈餘等資訊。

同上。

1-5公司未揭露孫公司購併他公司之後續相關資訊。

應揭露孫公司購併他公司之後續相關資訊,以符合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2.科目明細表

2-1長期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未揭露被投資公司股票之每股市價或每股淨值。

應依編製準則第十四條所訂長期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揭露被投資公司股票之每股市價或每股淨值。

2-2短期借款明細表未揭露短期借款之融資額度及抵押或擔保情形。

應依編製準則第十四條所訂短期借款明細表格式,揭露短期借款之融資額度及抵押或擔保情形。

 


表四: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缺失事項

應行改進之依據或方式

1.背書保證

1-1公司為個人背書保證,其背書保證之對象不符合規定。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對於業務往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共同承攬工程之公司及基於共同投資目的而設立之被投資公司,方可為背書保證。

1-2公司為無業務往來公司或直接、間接持股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其背書保證之對象不符合規定

同上。

1-3公司為他公司背書保證未依規定備有風險評估紀錄或未適當取得擔保品。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同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2.資金貸與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金額,超過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限額且未經董事會通過。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九條規定,於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中載明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據以實施之,及依同準則第十四條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他人案件,不得授權他人決定。

3.公告申報

3-1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

3-2公司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未檢附董事會通過財務報告之議事錄及監察人承認之報告書。

同上。

3-3公司之財務報告已傳輸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網站,但未再辦理書面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

應依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第0九一000三六三九號函規定,將財務報告(含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

4.其他

公司之子公司有買進母公司股票情形,未符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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