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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法令動態(92.11)

一、部分申請書表已調整為橫書格式

為配合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方案,本公司依規訂定申請書表類已調整為橫書格式共計五十一種(如附表),請 查照。

說明:調整後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公司網站文件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www.tse.com.tw/dl_htmF.htm)。

(臺灣證券交易所92.11.04台證秘字第0920900302號)

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持有期間」,對於因合併而接續消滅公司原任他公司董監事職務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九月廿四日(九十二)鼎股代字第七三0號函。

二、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持有期間」,依本會九十年六月五日(九0)台財證(三)字第00一五八五號令,「持有期間」為各該人員自取得其身分之日起六個月,於期間屆滿後始得轉讓,合先敘明。

三、依據經濟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商第八七二0四五四一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商字第八八二二二八一0號函釋說明,公司合併,得由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接續消滅公司原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選為他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故 貴公司所詢上述因合併而接續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其「持有期間」計算方式如左:

(一)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以變更董事監察人名稱方式接續消滅公司原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當選為他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持有期間」以消滅公司之原取得董事監察人身分時點起算取得身分期間。

(二)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重新指派代表人,接續消滅公司原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他公司董事監察人者,該代表人「持有期間」以重新指派之日起算取得身分期間。

(三)前項重新指派之代表人仍為同一人時,該代表人「持有期間」以首次當選董事監察人之日起算取得身分期間。

92.11.05台財證三字第0920147384號

三、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釋示有關上(興)櫃公司內部人,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所持有股票充抵股款投資另一營利事業,辦理股權移轉所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適用疑義乙案,請 查照

一、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47529號函辦理。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部人轉讓股票予「特定人」,該特定應符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所定之條件。經查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以持有之股票充抵股款發起設立之新公司,其性質尚非證期會所規定之特定人,故該內部人不能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轉讓其持股。

92.11.12(九二)證櫃上字第三四八六四號)

四、公開發行後不宜變更會計年度之規定停止適用

本會六十六年九月五日證管(六六)一字第一O一九號及七十五年八月八日(75)台財證(一)第一三七四八號函有關辦理公開發行以後不宜再變更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92.11.27台財證六字第0920154551號函)

五、首次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現任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其現任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如未符本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及進修時數」之規定者,公司應令其於股票公開發行案申報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改善,或於一年內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92.11.28台財證稽字第0920004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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