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相關處置措施」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四、公司上櫃後因獨立董事、監察人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改選,或欠缺獨立性等因素,致席次不足而無法繼續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者,比照二 (一) 限期補正改善併處違約金,暨二 (二) 逾期仍未補正改善得對該上櫃之有價證券予以「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等處置方式。獨立董事因缺額致不足規定席次時,如尚有一名獨立董事可執行職權者,得至下次股東會時再行補選;但二名獨立董事全數缺額或獨立監察人缺額且已無其他獨立董事、監察人可執行職權者,應依本中心所定期限補正改善。 |
四、公司違反二、所列申請上櫃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三、所列重大訊息之資訊揭露規定者,本中心得將該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
一、基於市場管理之需要,增訂公司上櫃後因獨立董事、監察人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席次不足而無法繼續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者,得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二、前揭增訂條文因與原條文第四點內容性質相同,故一倂改列於第五點;至原第五點條次順移為第四點。 |
|
五、違反二、所列申請上櫃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三、所列重大訊息之資訊揭露規定,或有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不足二席、獨立監察人不足一席者,本中心得將該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
五、公司上櫃後因獨立董事、監察人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改選,或欠缺獨立性等因素,致席次不足而無法繼續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者,比照二 (一) 限期補正改善併處違約金,暨二 (二) 逾期仍未補正改善得對該上櫃之有價證券予以「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等處置方式。獨立董事因缺額致不足規定席次時,如尚有一名獨立董事可執行職權者,得至下次股東會時再行補選;但二名獨立董事全數缺額或獨立監察人缺額且已無其他獨立董事、監察人可執行職權者,應依本中心所定期限補正改善。 |
|
(證交所93.2.27台證上字第0930003864號,櫃買中心93.3.3(九三)證櫃上字第○四一六八號)
六、公告修正後「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及「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項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四十五款未修正)
四十六、上櫃公司持有其已上市(櫃)子公司之股份逾該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者;或上櫃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者。
四十七、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證交所93.2.27台證上字第0930003898號,櫃買中心93.3.2(九三)證櫃上字第○四一八四號)
七、櫃買中心發布「推薦證券商輔導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應注意事項」
避免發行公司上櫃掛牌後即大幅調降財務預測之因應措施
對於發行公司申請上櫃年度之財務預測,其截至最近期查核或核閱報告(財報數)及最近月份自行結算(自行結算數)之實際稅前純益達成全年預測數之比例,與依全年簡單月平均應達成比率相較,本中心處理措施如下:
(一)財報數及自行結算數達成月份比率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請推薦證券商就達成可行性加強評估後,提本中心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財報數未達成月份比率之百分之八十者,但自行結算數達成月份比率之百分之八十者
請簽證會計師及推薦證券商加強評估該公司財務預測達成率偏低之原因及其達成可行性後,提本中心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並請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揭露下列事項:
1、推薦證券商及簽證會計師對發行公司○○年度財務預測達成率偏低原因及達成可行性之評估。
2、有關未來股票承銷價格之議定,建議該公司及推薦證券商應參考屆時財務預測達成之狀況予以調整。
(三)財報數達成月份比率之百分之八十者,但是自行結算數未達成月份比率之百分之八十者
本中心將觀察至其自行結算數達成月份比率之百分之八十時,始提本中心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財報數未達成月份比率之百分之八十者,且自行結算數未達成月份比率之百分之八十者
本中心將建議發行公司審慎考慮是否調降財務預測或觀察至發行公司財報數及自行結算數達成月份比率符合前述(一)或(二)之規定時,始提本中心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