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最新法令動態(93.04)
一、廢止「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證期會93.4.5台財證六字第0930112416號)
二、預為研議因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實施
一、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三○○○一三七五號函轉知。
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該公報並自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告適用之,不得提前適用。茲因該號公報動未來公司持有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如短期股權投資)需改公平價值評價,衍生性商品均需入帳並按公平價值評價,對各公司現行財務會計之評價作業影響甚鉅,請 貴公司預為研議因應並參加相關單位舉辦之講習以瞭解該公報之規定。。
(證交所93.4.14
台證上字第09300077221號)
三、股東會紀念品相關事宜
一、「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每屆股東會如有紀念品,以一種為限,其數量如有不足時,得以價值相當者替代之;公司得依委託人數,交付紀念品給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再由其轉交委託人。故徵求人僅得以轉交公司所提供之當次股東會紀念品予所徵得之委託人,不得自行以等值之其他商品交付予委託人。
二、公司如以提貨單、電話卡、加油站之加油單或其他商品作為股東會紀念品,是否於該商品上加印股東會紀念品之字樣,得由公司自行斟酌。
三、本會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八八)台財證(三)第二七六七八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證期會93.4.9台財證三字第0930001482號)
四、董事會擬議及股東會決議通過分派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揭露應確實辦理
一、有關上年度盈餘分配案,若董事會擬議及股東會決議通過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請確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相關資訊如后,以利投資大眾參閱:
(一)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配議案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下列資訊:
1、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金額。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之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二)業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議案者,應於股東會決議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其應揭露決議內容及相關資訊比照前述(一)之方式辦理。
(三)另
貴公司於辦理盈餘分配時,如擬分派員工股票股利,而股東僅配發現金股利者,應就當年度員工獎勵政策(包括以前年度發行尚未執行及當年度預計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暨當年度員工分紅等)、其對盈餘與股東權益可能稀釋影響暨其合理性及對股東公平性,提報股東常會,以為其決議盈餘分派議案之參考,並應將相關資訊於董事會擬議或股東會決議有所變動者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四款規定,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櫃買中心93.4.23(九三)證櫃上字第○九一八五號,證交所93.4.27台證上字第09300083191號)
五、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非為公開發行公司得為保證之法律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油財發字第O九三OOO二六一七號函。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對於公司為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範踐行必要之作業程序及公開相關資訊,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尚非規範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得基於該法律及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從事保證業務。因此,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非屬公司法第十六條所稱得為保證之「其他法律」。
(證期會93.4.28台財證六字第0930114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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