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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3.10﹞

一、私募股票因購併而移轉未違反證交法

一、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與曾辦理私募股票之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受讓他公司私募股份者,該等私募股份由他公司原股東移轉至受讓股份之公開發行公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二、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轉換契約中載明係採募集發行或私募新股之方式,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且應擇一為之。

93.10.1金管證一字第0930004704號

二、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證券期貨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詳如附表)。附表未列之項目,另經本會同意者,得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為之。

二、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台財證法字第○九一○○○六○四九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93.10.06 金管證法字第0930004754號

三、公告修正「審閱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九條等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三一四三七九五號函

93.10.26台證上字第0930026792號、(九三)證櫃上字第三一○五二號

四、公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正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三0一四四三四二號函

(93.10.26台證上字第0930027413號

五、金管會研議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須將董事會紀錄送金管會證期局

金管會研議將來在董事會議事規則中訂定規定,要求所有公開發行公司,須將董事會紀錄送金管會證期局,尤其是紛爭的董事會,作為主管機關監理上的參考。這次金管會在證交法修正案中增訂條文,董事會議事規則將由主管機關訂定,金管會將考慮在訂定相關辦法時,要求公開發行公司須將董事會紀錄送主管機關。)

(新聞)

六、金管會打算再從嚴訂定員工分紅計算原則

金管會證期局日前針對員工分紅問題舉行公聽會,會後證期局說明會中達成共識,員工分紅金額以市價計算的總額,不得逾當年度淨值,但後來經過相關單位再次討論後,決定二度調整。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表示,有關員工分紅以市價計算之總額,將訂為不得逾當年度淨值的二分之一,或累積未分配盈餘的二分之一。

(新聞)

七、金管會公佈「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修正草案

金管會證期局公佈「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符合國際作法及實務需要,修正財務預測制度改採自願公開方式,並參考國外有關預測性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方式,提出相關調整方向。修正重點包括:財務預測制度改採自願公開,並得以簡式或完整式方式擇一為之;公司公開財務預測,得於公司網站公告,但應同時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涵蓋期間至少一季,但得以季為單位公開超過一季之預測資訊。至少應提供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稅前損益、每股盈餘及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等預測資訊及會計政策與財務報告一致性之說明。各項目之金額得以區間估計表達,且須說明其基本假設及相關估計基礎。另依現行規定,若公司所公開之財務預測,其稅前損益有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來自單一轉投資公司,僅需揭露被投資公司是否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編製財務預測,為加強認列投資損益之合理性,修正認列各投資損益之金額達預估稅前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評估其合理性;若所認列各子公司投資損益之金額達預估稅前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尚應取具其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料作為認列投資損益之依據。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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