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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3.11﹞

一、檢送「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證期一字第0九三000五一0一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司治理相關資訊,請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tse.com.tw/)「公司治理專區」查閱及下載。

三、上市公司參照本參考範例訂定其道德行為準則後,若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上開道德行為準則規範之情形時,應請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款規定,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另上市公司若有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豁免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遵循該公司所訂之道德行為準則者,該公司亦應依前揭規定,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以供投資人參考。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總說明

自二○○一年十二月以來,美國安隆公司、世界通訊、默克藥廠等相繼爆發會計醜聞,其與公司之高階主管違反商業道德多有關係,使投資人權益大受影響,因此,在社會輿論壓力下,美國國會於二○○二年七月通過「企業改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其中第四○六條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定期報告中揭露是否對高階財務主管(包括財務長、審計長、會計長,或執行相同職務之人員)採行職業道德規範(Code of Ethics),尤其是當利益衝突時所採行之處理方式,以促進誠實及道德之行為;若公司未訂有高階主管之職業道德規範,須於報告中說明其原因。其後,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EC)於二○○三年元月公布之Final Rule(Release No.33-8177)中亦依「企業改革法案」第四○六條之規定,規範發行公司於年報中須揭露對高階長官(如執行長、財務長、會計長、主計長或執行相同職務之人員)是否訂有道德規範,若未有規範,則須解釋其原因,美國三大交易所(NYSE、NASD、AMEX)亦延續「企業改革法案」之精神,於其公司治理方案中規範上市公司必須採行並揭露其董事、高階主管等之企業行為與道德準則,董事、高階主管若有豁免前揭準則之情事,應立即揭露。OECD亦於二○○四年四月提出之公司治理原則(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研訂,公司董事會及高階主管應適用高道德標準。綜上可知,推動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未來將會成為推動公司治理制度之要項。

為導引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客戶、供應商、外部其他人士等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各公司確有訂定道德行為準則之必要,爰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推動小組第十次會議案由四之決議訂定本指引。惟依據前揭SEC之Final Rule,各公司所適用之道德行為準則非屬一致,可各依個別狀況與需要訂定其道德行為準則條款、遵循程序和違反準則時之懲戒措施等,SEC並鼓勵公司採行更廣泛周延之道德行為準則,公司對於不同的經理人得分別訂定不同的道德行為準則,SEC於二○○三年十一月四日所核准NYSE提出之Final NYSE Corporate Governance Rules中亦認為各公司之文化、需求、產業類別均不相同,並無單一準則得以適用於所有的公司,但至少應包括使準則容易有效實施的遵循標準和程序,暨當違反準則時應確保能採取即時且一致的措施。是以,各公司自宜考慮其需要,酌予訂定其相關道德行為準則,有關各公司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至少應涵括之內容、豁免適用之程序、揭露方式等,經參酌前揭SEC之Final Rule以及Final NYSE Corporate Governance Rules中,關於道德行為準則(Code of Ethics)規範之相關內容,訂定本準則,建議各上市上櫃公司參酌後自行訂定切合其自身需要之相關道德行為準則。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

一、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各公司確有訂定道德行為準則之必要,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各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準則及相關規定,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對於不同經理人亦得分別訂定其道德行為準則。

二、涵括之內容
各上市上櫃公司考量其個別狀況與需要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下列八項內容:

() 防止利益衝突: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當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公司應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二)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公司應避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下列事項:(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3)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三) 保密責任: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 公平交易: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六) 遵循法令規章:
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七)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宜訂定相關之流程或機制,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八) 懲戒措施: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宜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三、豁免適用之程序
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四、揭露方式
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時亦同。

五、施行
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93.11.11台證上字第0930028186號)

二、檢送「00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證期一字第0九三0一五0五一一號函辦理。

二、鑑於我國近年來常有擬議併購之上市上櫃公司,在併購案尚未確定前,外界或媒體已有未經證實之傳聞或報導,或亦有上市上櫃公司之人員任意發布期望之併購對象或表示掌控特定公司股權等情事,致衍生股價異常波動並影響投資人判斷等問題,對發行公司形象及證券市場秩序均有不利之影響。本公司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併購資訊揭露制度,俾進行併購案時,於揭露相關資訊及澄清外界傳聞或報導能達一致性之原則,爰訂定「00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以下簡稱自律規範),提供上市上櫃公司擬訂自身書面規範之參考。

三、有關自律規範相關資訊,可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tse.com.tw/)「公司治理專區」,點選「公司治理相關法規與解釋函」查閱及下載。

(93.11.24 台證上字第0930029883號;93.11.25(九二)證櫃上字第三五四○九號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報告「重要查核說明」應包括內容

會計師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其查核報告所記載之「重要查核說明」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查核事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實施之說明及評估。

二、重要資產(包括定期存單、有價證券及營業保證金)盤點觀察前之規劃、觀察程序及結果。

三、各項資產與負債函證情形:包括函證比率、回函比率、結論及其他查核說明。

四、被查核事業有無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之說明。

五、重大財務比率變動說明:營業利益比率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六、其他項目重大變動說明:

(一)其他資產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變動金額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二)營業外收支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變動金額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七、本會前一年度通知財務報表應調整改進事項,其辦理情形之說明。

93.11.22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641號)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報告「重要查核說明」應包括內容

會計師辦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其查核報告所記載之「重要查核說明」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查核事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實施之說明及評估。

二、重要資產(包括定期存單、有價證券及營業保證金)盤點觀察前之規劃、觀察程序及結果。

三、各項資產與負債函證情形:包括函證比率、回函比率、結論及其他查核說明。

四、被查核事業有無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之說明。

五、重大財務比率變動說明:營業利益比率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六、其他項目重大變動說明:

(一)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1、其他資產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變動金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2、營業外收支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變動金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二)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1、其他資產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變動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2、營業外收支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變動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七、本會前一年度通知財務報表應調整改進事項,其辦理情形之說明。

 (93.11.22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642號)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如下:

一、為保護債券型基金受益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投資國內債券型基金,自本(九十三)年度起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仍持有結構式利率商品(含債券及存款)者,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二、前項一定比率,首次提列時應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為基礎,提列百分之二十之金額為特別盈餘公積,第二年後即以每年稅後盈餘為基礎,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債券型基金處理完結所持有結構式利率商品(含債券及存款)者,報經本會核准,得迴轉為可分配盈餘。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欲動用前揭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須先報經本會核准。

 93.11.24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684號)

六、證券商因承銷取得有價證券之轉讓規定

證券商因承銷取得有價證券,與自行買賣部分併計,成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轉讓持股者,其股票之轉讓,得不受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五日(九○)台財證(三)第○○一五八五號令「自取得其身分之日起六個月,期間屆滿後始得轉讓」規定之限制。

 (93.11.24金管證二字第0930005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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