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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缺失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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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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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內部處理程序未訂定衍生性商品交易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或僅訂定以交易為目的之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訂定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包括交易目的及避險目的)損失上限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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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未依內部控制相關規定經適當核准程序。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涵括授權額度、層級、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等作業程序。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所訂處理程序經適當核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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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1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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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會未督導管理衍生性商品之策略及風險。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董事會應督導管理衍生性商品之策略及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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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事後未提報董事會。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0條第3項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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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未建立備查簿。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應建立備查簿,並記載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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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惟相關處理程序未將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納入。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6款、同條第3項及第18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涵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程序,並督促子公司依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涵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之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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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稽核人員未稽核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遵循情形。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遵循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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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時公告及每月定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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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10日前定期公告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僅揭露當月份發生之交易。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4項規定,每月10日前定期公告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係以當年度截至上月底止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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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計算損失金額是否達即時公告標準時,未將未實現損益金額計入。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及問答集,於計算損失金額是否達即時公告標準時,應將已實現損益及未實現損益金額均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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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適當區分交易及避險目的。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及相關格式規定,公告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區分為交易目的及避險目的,相關區分應符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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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務報告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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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衍生性商品交易包含交易目的及非交易目的部位,惟財務報告揭露其衍生性商品交易均為非交易目的,且未揭露衍生性商品之帳面價值及公平價值 |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7號「金融商品之揭露」第17段、第18段及第19段規定,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按持有或發行目的分別揭露帳面價值及公平價值等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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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外匯選擇權規避外幣債權債務或國外淨投資匯率風險,惟財務報告會計政策未揭露相關會計處理。 |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會計政策之揭露」第10段規定,財務報表應彙總揭露所採用之重要會計政策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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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務報告未揭露與銀行之遠期外匯交易及外匯選擇權交易。 |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7號「金融商品之揭露」第16段規定,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於財務報表或其附註揭露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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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選擇權合約及遠期外匯合約已作總量風險控制,風險已固定或尚無曝險部位為由,未於財務報告揭露前述合約金額及損益。 |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7號「金融商品之揭露」第16段規定,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於財務報表或其附註揭露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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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外匯選擇權交易到期時與銀行簽訂展期契約,而未認列相關損失。 |
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4年1月18日基秘字第032號解釋函規定辦理。 |
(94.02.04金管證一字第0940000615號)
四、公司曾以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嗣後有盈餘年度,應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將已彌補虧損之資產增值準備轉回疑義說明
關於曾以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嗣後有盈餘年度,應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再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經濟部業以93年10月14日經商字第09302167290號及94年1月17日經商字第09302223470號函釋在案;是以,所詢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疑義,宜比照經濟部前開函釋,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再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
(94.02.17證期一字第0940102387號)
五、公開發行公司因併購需要得折價發行股票
為利企業進行併購,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發行新股,及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外國公司而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如其併購條件及發行價格之訂定經專家評估合理而對股東權益無不利之影響,且有採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並依下列事項辦理者,得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一、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案前,委請會計師等專家併就採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表示意見,並於董事會通過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相關訊息。
二、除依法無須提股東會決議之案件外,應將前項專家意見併同股東會開會通知交付股東,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併購案之參考。
(94.02.01金管證一字第0940000486號)
六、公司債券分割後之息票係有價證券
核定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券分割後之息票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
(94.02.04金管證一字第0940000539號)
七、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常見缺失彙總表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會計師受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除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外,對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及財務報告揭露之查核,應注意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常見缺失事項彙總表所列事項。
三、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時,應注意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已依相關規定辦理內部控制及財務報告揭露事宜;若被查核公司有重大內部控制缺失或財務報告未依規定揭露之重大缺失,應依相關規定於內部控制建議書或查核報告中敘明。
(94.02.04金管證一字第0940000616號)
八、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5年1月29日(85)台財證(六)第00263號函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注意要點」,自即日起廢止。
(94.02.17金管證六字第094000066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