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最新法令動態﹝94.09﹞
報告單位:研發部
94/10/14
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
(內容請詳內部網站)
(94.09.27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4號)
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條文適用日期
本會94年9月27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4號令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對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
(94.09.27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5號)
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包含範圍
本會94年9月27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4號令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範圍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94.09.27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6號)
四、「重要查核說明」規定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年十二月七日(80)台財證(六)第03364號函,對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告停止適用,請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94.09.27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7號)
五、重申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向該會報備相關文件規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規定及91年4月3日(91)台財證(一)字第112794號公告事項辦理。
二、公司如依證券交易法第43之6條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請切實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副知相關書件乙份予本中心。
(94.09.02證櫃監字第0940201362號)
六、財會公報第7號第46段第2項關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之適用規定
一、依本會93年12月16日金管證六字第0930154140號令及94年3月29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7號令之規定,上市(櫃)公司自94年度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自95年度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報表,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另查修訂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合併財務報表」第46段第2項規定,企業應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額外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報表主體與以前年度報表主體之差異及變動原因,暨母公司與以前年度未追溯重編併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於以前年度相互間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有關第44段第(1)、(3)、(7)至(10)款關於子公司之相關資料等事項。
二、基於單期表達之半年度合併報表尚無以前同期間之報表可供比較,故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報表採單期表達者,得不依前開修訂後第7號公報第46段第2項關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之規定辦理,俟編製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始適用該項規定。
(94.09.06金管證六字第0940003879號)
七、公告修正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部分條文(詳如附件),並自94年12月19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零股交易制度調整內容如下:
(一)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改為下午1:40至2:30:原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下午3時至4時,調整為下午1:40至2:30。
(二)零股交易改為申報日成交:原零股交易於買賣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成交,為配合零股買賣申報及交易時間之提前,調整為申報日成交。
(三)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同普通交易:原零股交易一律以當日各該股票收盤價扣減0.5%之單一價格撮合成交;未來零股交易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同普通交易股票,即以當日個股開盤參考價上下7%為限,並於下午2:30以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新上市股票如掛牌後首五日於普通交易採無漲跌幅限制者,其零股交易該段期間申報買賣價格亦為無漲跌幅限制。
(四)盤中資訊查詢:原零股交易盤中證券商可透過電腦終端機查詢申報量之委託買賣股數,調整為取消前述查詢,並於零股申報時間截止前5分鐘(即下午2:25至2:30)揭露依集合競價規則所試算零股之最佳一檔買、賣價格。
(五)傳輸回報:原零股交易於成交日(即買賣申報日次一營業日)上午開盤前以電腦自動傳輸回報予證券商,調整為買賣申報日下午2:30撮合後即以電腦自動傳輸回報予證券商。
(六)由於零股交易買賣申報與成交時間調整為同屬當日,故同步廢止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國曆、農曆年終最後一個營業日暫停接受零股委託之規定。
(七)因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提早且屬申報日成交,本公司將延續普通交易收盤後之外資尚可投資餘額,繼續對外資當日申報買進零股部分,採即時累計控管。
二、為配合本案實施,本公司將於實施前一營業日即94年12月16日暫停零股買賣申報。
(94.09.15台證交字第0940026843號)
八、公告「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訂內容,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上市公司承認曾發布營收或獲利資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但上市公司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率及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且最近四季每一季營業外收支金額占稅前損益比重均不超過10%者,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前開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以下略) |
第一條 上市公司承認曾發布營收或獲利資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以下略) |
主管機關為使財務預測制度符合國際作法及實務需要,於93年12月9日發布施行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改採自願公開方式,本公司前已配合相關條文修正,今為使本認定標準更符合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意涵,爰增修定有關上市公司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預測性資訊之規範,以資遵循。 |
(94.09.20台證上字第0940027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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