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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5.06﹞

報告單位:研發部
95/07/17

一、有關「審計委員會」之更名事宜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規定辦理。

二、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業於94年12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95年1月11日公布,其中有關「審計委員會」之相關條文,將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為避免 貴公司已設置或擬設置之「審計委員會」,與證券交易法專有之「審計委員會」乙詞有所衝突或混淆,爰請 貴公司就所(擬)設之「審計委員會」,除已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7號令所訂之要件,當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即應辦理有關「審計委員會」之更名事宜,且就更名後之新名稱,應一律採用「準審計委員會」之新名稱,以利區隔及分辨;至於其設置及運作仍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為依歸。

三、另倘公司章程載有「審計委員會」之設置依據者,亦應依上開所揭原則,檢視是否有修正章程予以更名之必要,謹此一併敘明。

(95.06.02證櫃審字第0950100252號)

 

二、訂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詳內部網站)

(95.06.08金管證六字第0950002658號)

 

三、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

依  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5年5月30日證期一字第095012284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公司治理暨強化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透明化,爰於前揭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定期申報部分,增列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供投資人參閱。

二、有關前揭新增之申報系統,應於每年7月10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報酬、盈餘所分配之酬勞及董事所分派之員工紅利情形,若董事分派之員工紅利以擬議數申報者,應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再行申報其實際數。申報路徑請於進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網站選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申報作業」,進行申報作業。有關董事及監察人酬金合併報表申報作業部分,若無合併報表之公司則需設定免申報。

三、本中心將於每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監酬金支領已達篩選標準之公司名單,另請達篩選標準之公司,於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原因之說明。

(95.06.15證櫃監字第0950014457號)

 

四、有關上市公司內部人非於集中交易市場之股權異動,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申報事宜,自95年7月3日起,請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申報作業

一、上開應行申報之事項,請 各公司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月份之異動明細資料,至公開資訊觀測站(sii.tse.com.tw)點選「內部人持股異動(歸入權)申報作業」辦理申報作業。

二、申報作業之相關規定及操作手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文件下載作業」項下點選「內部人持股異動-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歸入權)申報作業操作手冊」下載 。

三、相關電腦申報作業細節,如有疑問請洽本公司市場監視部彭清權(電話02-81013005)或電腦規劃部陳瑞德(電話02-23485458)。

(95.06.19台證監字第0950400231號)

 

五、所請認可成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5條、第6條第2項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規定辦理,兼復 貴基金會95年6月12日(95)基秘字第145號函。

二、所報預定1年內辦理課程之工作計畫,非經本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辦法辦理相關訓練事宜。

三、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進修辦法)第10條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前1年度進修情形,會計主管如未符合持續進修及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應於1個月內改善;逾期未予改善者,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為配合前揭會計主管進修之需要,請儘量於每年2月份安排相關之訓練課程。

四、所報依進修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專業進修課程抵減方式,請儘速公告,俾利外界遵循。

(95.06.27金管證六字第0950125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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