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最新法令動態﹝95.11﹞
報告單位:研發部
95/12/21
行政院金管會
一、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總額限制之適用疑義說明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247條規定之限制;準此,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前以發行之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無須納入公司法第247條有關公司債及無擔保公司債發行總額限制之計算。
(95.11.08金管證一字第0950152855號)
二、會計師對『期貨交易人權益』及『客戶保證金專戶』科目應進行函證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95年9月22日台期稽字第09500085230號函及同年10月25日補正資料辦理。
二、旨揭報告及
貴公司前以95年6月23日台期交字第09500055940號函檢陳之「會計師應否對『期貨交易人權益』採用函證查核程序專案報告』建議會計師查核時應就『期貨交易人權益』及『客戶保證金專戶』科目進行函證,准予照辦。請轉知專、兼營期貨經紀商,自申報95年度財務報告起,應請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對上開2科目進行函證。
(95.11.13金管證一字第0950146122號)
(95.11.24台期稽字第09500099330號)
證券交易所
一、部分上市公司公告之每月營業額資訊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存有重大差異,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為使上市公司公告之每月營業額資訊能真實表達其實際營運狀況,請確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每月營業額,爾後若有發現上市公司公告之每月營業額資訊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過大者,本公司除將請其發布重大訊息更正外,並將依「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辦理。
二、上市公司公告之每月營業額資訊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之常見差異原因臚列如下:
(一)去料加工或屬居間(行紀)之三角貿易誤以進銷貨列帳。
(二)屬代收付性質之代客戶或子公司採購誤以進銷貨列帳。
(三)非屬本業之收入誤列為營業收入。
(四)停業部門之收入成本應以淨額列為非常損益,惟將收入誤列為營業收入。
(五)金融業會計科目分類錯誤。
(六)建設業營業收入認列標準及時點錯誤。
(七)其他會計處理錯誤。
(95.11.16台證上字第0950104863號)
二、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指派其經理人或董事擔任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或董事之競業禁止規定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15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48433號函及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0626690號函釋,有關公司法第32條及第209條第1項競業禁止規定,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是否涉及公開發行公司,或公司指派董事或經理人擔任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要非所問。至於所稱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經營同類之業務,係指其所為之行為(業務)屬於章程所載之公司所營事業中為公司實際上進行之事業,並包括公司業已著手準備或只是暫時停止之事業在內。至於具體個案是否有競業情形,允宜由法院本於權責認定。
二、爰此,公司指派其經理人或董事擔任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或董事,如有為該轉投資事業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經營同類之業務者,請上市公司配合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重大訊息揭露,至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請依主管機關95年7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20961號函令及本公司95年7月21日台證上字第0950017868號函辦理資訊公開。
(95.11.22台證上字第0950030204號)
三、放寬外僑向國內金融機構借款限制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得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借款,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之限制。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借款,其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詳予登載,並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
三、保管銀行應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日中墊款,及向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資金融通之每日資料,於次一交易日以傳真方式通報本會證券期貨局及中央銀行外匯局。
四、本會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證期八字第Ο九三ΟΟΟ三六八五號函,自即日廢止。
(95.11.15金管證八字第0950150335號)
櫃檯買賣中心
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指派其董事或經理人擔任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20961號函及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21款或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8條第1項第22款之規定公告申報
一、依據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0626690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15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48433號函辦理。
二、上(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受派擔任公司於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如有為該轉投資事業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經營同類之業務,公司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20961號函及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21款或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8條第1項第22款之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95.11.21證櫃監字第0950030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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