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證券

最新法令動態﹝95.12﹞

報告單位:研發部
96/01/10

行政院金管會

一、分次私募有價證券收款期限規定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3項及第7項規定,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於一年內分次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收足股款或價款。

(95.12.11金管證一字第0950005498號)

二、「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定義

一、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同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其定義範圍如下:

(一)所稱「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依公司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二)所稱「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依公司所訂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及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依規定審慎訂定合理之決策層級及作業程序,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三、公開發行公司訂定或修正前揭處理或作業程序,應於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將所訂處理或作業程序併同股東會議事錄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俾供投資人參考。

(95.12.19金管證一字第0950005718號)

 

證券交易所

一、公告本公司「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七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9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155608號函准予備查。(註:增列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予股東時,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之情形)

(95.12.1台證上字第0950031485號)

二、轉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關於「企業發行轉換公司債之分類疑義」函釋意見

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5年12月8日(95)基秘字第0000000290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函釋,企業發行具賣回權之轉換公司債,由於債券持有人得於一年內行使賣回權,要求公司按發行面額加計一定利息買回該公司債,企業對該公司債之清償是否能延至十二個月後並無裁決權,故該應付公司債應於財務報表中先分類為流動負債,俟賣回權行使期間結束後,若符合長期負債之定義,再改分類為長期負債。

三、請各上市公司於嗣後編製財務報告時,確依前開函釋辦理。

(95.12.12台證上字第0950032463號)

 

櫃檯買賣中心

一、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七條修正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9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155668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為導正股東會紀念品之使用,爰於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7條增訂第2項,公司如有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予股東時,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之情形。

(95.12.1證櫃監字第0950032003號)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