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但特殊行業不宜按流動性質劃分者,不在此限。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資產:企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企業之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銀行存款與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如擴充設備及償債基金等,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
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於附註中說明;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資產。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準則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2.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5)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
(七)應收票據:係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
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八)應收帳款:係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款項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並應附註說明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於附註中揭露。
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金額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中或財務報表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該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如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九)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備抵壞帳應分別列為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科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壞帳亦比照分別列示。
(十)其他金融資產–流動: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流動資產下金融資產金額達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十一)存貨:係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製成品或商品,或正在生產中之在製品,將於加工完成後出售者,或將直接、間接用於生產供出售之商品(或勞務)之材料或物料。
存貨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規定辦理。
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建設公司委託他人建屋預售,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1.工程之進行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建設公司如係購買他人之在建房地,接續投入建造出售者,應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售屋利益。
建設公司委託他人興建之在建工程,因承攬人具有法定抵押權,建設公司不得將此工程與預收工程款互相抵銷。
(十二)在建工程:係企業承建之長期工程合約在建造期間所發生之工程成本及所認列之損益。
長期工程合約損益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規定辦理。
(十三)預付款項:係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十四)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係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出售對子公司之股權投資。
(十五)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指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六)其他流動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二、基金及投資:係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基金及投資項下金融資產金額達基金及投資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於一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下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流動。
(二)基金:係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等。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三)長期投資:係為謀取控制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投資不動產等。
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若被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1.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2.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達發行人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以上。
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三、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固定資產項下資產金額達固定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但購買預售屋及以現金增資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閒置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公平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承租資產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理。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金額,並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
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或折耗,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
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四、無形資產:係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無形資產項下資產金額達無形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創業期間資產評價及損益認列與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
五、其他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如存出保證金、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長期應收款項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
催收款項金額重大者,應單獨列示並註明催收情形及提列備抵呆帳數額。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發行人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應附註揭露其原因,並註明保全措施。
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流動性列為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 |
第七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但特殊行業不宜按流動性質劃分者,不在此限。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資產:企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企業之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銀行存款與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如擴充設備及償債基金等,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
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於附註中說明;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資產。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準則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2.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5)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
(七)應收票據:係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
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八)應收帳款:係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款項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並應附註說明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於附註中揭露。
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金額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中或財務報表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該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如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九)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備抵壞帳應分別列為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科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壞帳亦比照分別列示。
(十)其他金融資產–流動: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流動資產下金融資產金額達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十一)存貨:係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製成品或商品,或正在生產中之在製品,將於加工完成後出售者,或將直接、間接用於生產供出售之商品(或勞務)之材料或物料。
存貨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規定辦理。
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建設公司委託他人建屋預售,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1.工程之進行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建設公司如係購買他人之在建房地,接續投入建造出售者,應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售屋利益。
建設公司委託他人興建之在建工程,因承攬人具有法定抵押權,建設公司不得將此工程與預收工程款互相抵銷。
(十二)在建工程:係企業承建之長期工程合約在建造期間所發生之工程成本及所認列之損益。
長期工程合約損益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規定辦理。
(十三)預付款項:係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十四)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係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出售對子公司之股權投資。
(十五)其他流動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二、基金及投資:係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基金及投資項下金融資產金額達基金及投資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於一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下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流動。
(二)基金:係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等。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三)長期投資:係為謀取控制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投資不動產等。
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若被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1.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2.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達發行人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以上。
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三、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固定資產項下資產金額達固定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但購買預售屋及以現金增資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閒置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公平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承租資產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理。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金額,並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
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或折耗,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
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四、無形資產:係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價值之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商標權及商譽等。無形資產項下資產金額達無形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入帳。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入帳;其屬能明確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請登記之費用,作為專利權成本。
研究發展支出應於發生時列為費用。但發展期間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予資本化:
(一)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達技術可行性。
(二)公司意圖完成與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三)公司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四)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有明確市場;若該產品或技術(流程)非供出售而係供作內部使用,則應已具可用性。
(五)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發展計劃並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六)於發展期間所投入該產品或技術(流程)之成本可以可靠衡量。
資本化之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回收淨收益之折現值(即未來預期之收入減除再發生之研究發展費用、生產成本及銷管費用後之折現值)。
購買或開發以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之電腦軟體,在建立技術可行性以前所發生之成本一律作為研究發展費用。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均應資本化。自產品母版拷貝軟體、文件、訓練教材等成本均屬存貨成本。
所謂建立技術可行性,係指完成詳細程式設計或操作模型,即為確定產品能按設計之規格生產所必須之各項規劃、設計、編碼及測試工作均已完成時,技術可行性才算建立。資本化之電腦軟體成本應個別攤銷。每年之攤銷比率係以該產品(軟體)本期收益對該產品本期及以後各期總收益之比率,與按該產品之剩餘耐用年限採直線法計算之攤銷率,兩者之較大者為準。
電腦軟體成本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未攤銷成本與可回收金額孰低」評價。
創業期間資產評價及損益認列與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
五、其他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如存出保證金、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長期應收款項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
催收款項金額重大者,應單獨列示並註明催收情形及提列備抵呆帳數額。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發行人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應附註揭露其原因,並註明保全措施。
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流動性列為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 |
一、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實施,爰參考該公報第1段、第4段(4)、27段及32段於第三項第一款第十五目增訂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相關定義及規定,原第十五目調整為第十六目。
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實施,爰參考公報第2段(1)修正第三項第四款相關文字;另無形資產之其他相關規範回歸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並刪除原部分規範條文。 |
第八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但特殊行業不宜按流動性質劃分者,不在此限。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負債:企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企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一)短期借款:係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二)應付短期票券:係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
應付短期票券應按現值評價,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
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屬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非流動。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係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六)應付票據:係應付之各種票據。
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七)應付帳款:係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
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八)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九)其他金融負債–流動:係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之金融負債,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
流動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企業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負債。
(十)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之預收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十一)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於目前狀況下,企業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二)其他流動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以上各類流動負債,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二、長期負債:係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以上之負債,包括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長期應付款等。長期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長期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係發行人發行之債券。
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長期借款:係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向股東、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按現值評價。
(三)特別股負債-非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特別股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流動者應改列特別股負債–流動。
三、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什項負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金融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原始借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且企業意圖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或基於目前之融資合約有裁決能力將金融資產再融資或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應列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
金融負債如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於資產負債表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並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且於展期期間企業有能力改正違約情況,債權人亦不得要求立即清償資產者,則列為非流動負債。 |
第八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但特殊行業不宜按流動性質劃分者,不在此限。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負債:企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企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一)短期借款:係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二)應付短期票券:係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
應付短期票券應按現值評價,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
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屬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非流動。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係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六)應付票據:係應付之各種票據。
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七)應付帳款:係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
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八)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九)其他金融負債–流動:係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之金融負債,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
流動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企業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負債。
(十)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之預收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十一)其他流動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以上各類流動負債,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二、長期負債:係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以上之負債,包括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長期應付款等。長期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長期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係發行人發行之債券。
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長期借款:係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向股東、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按現值評價。
(三)特別股負債-非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特別股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流動者應改列特別股負債–流動。
三、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什項負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金融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原始借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且企業意圖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或基於目前之融資合約有裁決能力將金融資產再融資或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應列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
金融負債如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於資產負債表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並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且於展期期間企業有能力改正違約情況,債權人亦不得要求立即清償資產者,則列為非流動負債。 |
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實施,爰參考該公報第4段(4)於第三項第一款第十一目增訂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定義,原第十一目調整為第十二目。 |
第十條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包括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等。營業收入之認列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銷售商品、加工收入、修造收入及勞務收入等,應分別註明。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銷貨成本、勞務成本等。
進貨退回及折讓,應自進貨成本減除。
三、營業費用:係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研究發展支出、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但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費用、負債性特別股股息、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固定資產損益、處分投資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五、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六、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所產生之損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七、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止營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
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八、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項目之後。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四款之淨額。
十、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十一、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理。
費用及損失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功能別表達,但用人、折舊、折耗及攤銷等費用應予以揭露。(格式八) |
第十條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包括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等。營業收入之認列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銷售商品、加工收入、修造收入及勞務收入等,應分別註明。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銷貨成本、勞務成本等。
進貨退回及折讓,應自進貨成本減除。
三、營業費用:係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研究發展支出、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但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費用、負債性特別股股息、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固定資產損益、處分投資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五、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六、停業部門損益:係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重要部門所發生之損益,包括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處分損益應於決定處分日加以衡量,如有損失應立即認列,如有利益則應俟實現時始得認列。
七、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止營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
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八、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項目之後。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四款之淨額。
十、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十一、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理。
費用及損失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功能別表達,但用人、折舊、折耗及攤銷等費用應予以揭露。(格式八) |
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實施及原停業部門規定解釋函之廢除,爰參考該公報第4段(2)、第17段及第44段修訂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文字。 |
第十七條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之名稱如下:(格式附後)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二之一)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三)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四)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五)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六)
(七)應收票據明細表。(格式二之七)
(八)應收帳款明細表。(格式二之八)
(九)其他應收款明細表。(格式二之九)
(十)存貨明細表。(格式二之十)
(十一)在建工程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一)
(十二)預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二)
(十三)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三)
(十四)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二之十四)
(十五)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五)
(十六)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十六)
(十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七)
(十八)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十八)
(十九)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九)
(二十)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
(二十一)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一)
(二十二)基金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二)
(二十三)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三)
(二十四)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四)
(二十五)其他長期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五)
(二十六)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六)
(二十七)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七)
(二十八)固定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八)
(二十九)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九)
(三 十)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二之三十)
(三十一)短期借款明細表。(格式三之一)
(三十二)應付短期票券明細表。(格式三之二)
(三十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三之三)
(三十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格式三之四)
(三十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格式三之五)
(三十六)應付票據明細表。(格式三之六)
(三十七)應付帳款明細表。(格式三之七)
(三十八)預收款項明細表。(格式三之八)
(三十九)預收工程款明細表。(格式三之九)
(四 十)其他應付款明細表。(格式三之十)
(四十一)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式三之十一)
(四十二)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格式三之十二)
(四十三)應付公司債明細表。(格式三之十三)
(四十四)長期借款明細表。(格式三之十四)
(四十五)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三之十五)
(四十六)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三之十六)
三、損益表。(格式四)
四、損益科目明細表:
(一)營業收入明細表。(格式五之一)
(二)營業成本明細表。(格式五之二)
(三)推銷費用明細表。(格式五之三)
(四)管理及總務費用明細表。(格式五之四)
(五)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明細表。(格式五之五)
五、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六)
六、現金流量表。(格式七)
前項第二款所列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
第十七條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之名稱如下:(格式附後)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二之一)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三)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四)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五)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六)
(七)應收票據明細表。(格式二之七)
(八)應收帳款明細表。(格式二之八)
(九)其他應收款明細表。(格式二之九)
(十)存貨明細表。(格式二之十)
(十一)在建工程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一)
(十二)預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二)
(十三)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三)
(十四)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二之十四)
(十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五)
(十六)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十六)
(十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七)
(十八)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十八)
(十九)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十九)
(二十)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
(二十一)基金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一)
(二十二)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二)
(二十三)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三)
(二十四)其他長期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四)
(二十五)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五)
(二十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六)
(二十七)固定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七)
(二十八)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八)
(二十九)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二之二十九)
(三 十)短期借款明細表。(格式三之一)
(三十一)應付短期票券明細表。(格式三之二)
(三十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三之三)
(三十三)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格式三之四)
(三十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格式三之五)
(三十五)應付票據明細表。(格式三之六)
(三十六)應付帳款明細表。(格式三之七)
(三十七)預收款項明細表。(格式三之八)
(三十八)預收工程款明細表。(格式三之九)
(三十九)其他應付款明細表。(格式三之十)
(四 十)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格式三之十一)
(四十一)應付公司債明細表。(格式三之十二)
(四十二)長期借款明細表。(格式三之十三)
(四十三)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三之十四)
(四十四)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三之十五)
三、損益表。(格式四)
四、損益科目明細表:
(一)營業收入明細表。(格式五之一)
(二)營業成本明細表。(格式五之二)
(三)推銷費用明細表。(格式五之三)
(四)管理及總務費用明細表。(格式五之四)
(五)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明細表。(格式五之五)
五、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六)
六、現金流量表。(格式七)
前項第二款所列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
一、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三十八號之修正發布,於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四目增訂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明細表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目增列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其餘目次依序調整。
二、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修正後,董事、監察人酬勞及員工紅利非屬盈餘分派項目,爰修訂第一項第五款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另配合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將股東權益變動表中「權益調整」欄修改為「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並列示詳細科目。
三、第一項第一款資產負債表(格式一)、第三款損益表(格式四)及相關科目明細表亦配合前開修正並調整相關科目明細表之表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