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最新法令動態﹝96.02﹞
行政院金管會
一、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之一。
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略)
(96.02.14金管證三字第0960006127號)
證券交易所
一、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營業細則」、「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及部分上市相關規定等九項規章,修正重點及修正條文詳如附表及附件一至十,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一、旨揭修正規章除股票集中保管新制之施行如第二項所述外,自公告日後申請股票上市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有關修訂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二之股票集中保管制度,於本公告日後上市掛牌之公司應全面適用新制,本公告日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之已上市公司,可選擇繼續適用修正前規定按原訂時程領回,或選擇下列分批領回之配套措施,一經選定,即應採用至全部領回完畢止,不得中途變更。分批領回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94年(含)以前已掛牌上市者,自本公告日起得領回其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其餘股票自本(96)年7月1日起得全數領回。
(二)95年度掛牌上市者,自本(96)年7月1日起得領回其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其餘股票自97年1月1日起得全數領回。
(三)於本(96)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日期間掛牌上市之公司,自公告日後得選擇適用股票集中保管新制,即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得領回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其餘股票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領回。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附件(略)
(96.02.15台證上字第0960004167號)
二、貴公司遇有改選董事或監察人之情事時,應注意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請
查照。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又依95年3月10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03165號函,「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故請
貴公司於改選董事或監察人時,注意上開法令之規定。
(96.02.16台證上字第0960101074號)
三、為期公司之重大資訊即時充分公開,上市公司遇有說明三所列情事,應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主動辦理資訊揭露事宜,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6年2月2日證期一字第0960003651號函辦理。
二、爾來發現部分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時,並未依本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主動辦理資訊公開,影響股東權益至鉅。按本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四十七款已明定應揭露之重大情事,另並於第四十八款明定「上市公司或其聯屬公司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即公司有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若本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四十七款未予列舉,仍應主動依第四十八款揭露相關訊息,以維護股東權益。
三、為使資訊即時充分公開,嗣後公司遇有下列三種情事者,請即時依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款,於事實發生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辦理揭露事宜:
(一)因財務結構及財務狀況不佳,經本公司要求定期公告財務資料者。
(二)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三)公司發生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九款「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96.02.27台證上字第0960003434號)
櫃檯買賣中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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