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法令動態﹝96.04﹞ 行政院金管會 一、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疑義說明 金融機構提供有公開價格之一般性服務,或日常性之交易或服務(如:信用卡、銀行、經紀、抵押貸款、保險等),且該交易無特殊優惠條件者,非屬「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範圍。 (96.04.17金管證一字第0960015026號) 二、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核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從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規範之股權衍生性商品,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臺股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暨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前點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於交易到期前不得申請結匯,惟交易連結國外股權性質之商品而須申請結匯者,不在此限。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買賣股權衍生性商品,其標的證券如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限以現金結算型為之。 四、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涉及之資金收付,逐日詳予登載,並按月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庫存資產總額表、資金匯入匯出表及證券買賣及庫存明細表等資料。 (96.04.14金管證八字第0960013898號)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之規定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投資於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暨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定期存款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期滿得續存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以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之票券為限。 二、前點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包括新臺幣遠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臺股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暨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度,併計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所支付之新臺幣權利金及交換結算差價淨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但投資買賣斷公債者,不在此限。 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擔任選擇權賣方所收取之權利金,於交易到期前不得申請結匯,惟交易連結國外股權性質之商品而須申請結匯者,不在此限 五、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八字第0九二0000七八一號令、九十二年七月旭台財證八字第0九二000二八三九號令及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金管證八字第0九五000一四二四號令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96.04.14金管證八字第09600138981號) 四、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 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附件一至附件八。 二、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應依前開格式辦理。 (96.04.20金管證一字第0960014178號)
證券交易所 一、公告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修正條文 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3月21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0783號函暨96年3月26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1213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旨揭條文之修正,本公司刻正進行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資訊」項下「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資訊申報作業」申報內容之修改,俟修改完成,本公司將另行函知各上市公司輸入相關資訊。 (條文略) (96.03.29台證上字第0960006863號) 二、公告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一、為加強上市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資訊揭露,爰於前揭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定期申報部分,修改第7款規定由原每季應申報之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改為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資訊。申報路徑請於進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網站選取「月營業額背書保證與資金貸放資訊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資料」,再點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申報作業」,應分別申報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等申報項目,申報資訊如需更改亦須申請資料更正。 二、配合本次作業辦法修正,請於96年5月1日起申報96年4月份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之新增資訊,惟95年第4季及96年1季之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等季報仍需依規申報,於96年第2季起之季報始無需再申報。 三、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2條、25條應公告事項,調整處理準則第22條第1款及25條第1款申報格式;另增列處理準則第22條第2至3款及25條第2至4款,部分申報欄位並加註欄位說明以利公司申報。 (條文略) (96.04.18台證上字第0960009099號) 三、有關本公司「營業細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等上市相關規章所定「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認定疑義,詳如說明 一、有關本公司「營業細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等上市相關規章所定「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定義,經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第1項第1款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85段規定,係指股東向發行人所投入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惟依法令規定得發行股份,再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者,亦為股本。 二、上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定義與本公司公告「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對照檔」、「金融業會計科目對照檔」「保險業會計科目對照檔」、「金控公司會計科目對照檔」及「證券業會計科目對照檔」之股本組成包括普通股股本、特別股股本、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預收股本及待分配股票股利等之廣義股本洵屬有別。 (96.04.23台證上字第0960102270號) 四、為配合96年3月9日公告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新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與第38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爰修訂本公司公告之「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代碼」、「保險業會計科目及代碼」與「異業別合併報表用會計科目及代碼」,並自即日起開始適用 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4月23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9163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修訂之會計科目及編號對照表詳如附件。 (條文略) (96.04.24台證上字第0960010006號) 五、公告修正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部分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本(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實施 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3月27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3048號函准予備查。 (條文略) (96.04.27台證上字第0960102359號)
櫃檯買賣中心 一、公告修正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四條及「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3月21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07831號函及96年3月26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12131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旨揭條文之修正,刻正進行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資訊」項下「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資訊申報作業」申報內容之修改,俟修改完成,將另行函知各上櫃公司輸入相關資訊。 (條文略) (96.04.09證櫃監字第0960007572號) 二、公告修正本中心「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7條及第28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條文略) (96.04.09證櫃監字第0960201077號) 三、公告本中心「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修正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條文略) (96.4.14證櫃審字第0960009755號) 四、公告本中心「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7條及第28條修正條文自96年5月2日起實施 一、本中心已於96年4月9日證櫃監字第0960201077號函公告本次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上(興)櫃公司及其子公司若有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申報路徑如下: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網站(http://siis.tse.com.tw)/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公告/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申報作業,完成公告後應點選「轉重大訊息」項目轉發布重大訊息,並於「重大訊息申報作業」選項點選「重大訊息確認作業」,以完成重大訊息申報作業。 (96.4.26證櫃監字第0960201475號) 五、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第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96年5月1日起實施 一、為加強上櫃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資訊揭露,爰於旨揭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定期申報部分,修改第5款規定由原每季應申報之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改為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資訊。 申報路徑請於進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網站選取「月營業額背書保證與資金貸放資訊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資料」,再點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申報作業」,應分別申報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等申報項目,申報資訊如需更改亦須申請資料更正。 二、配合本次作業辦法修正,請於96年5月1日起申報96年4月份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之新增資訊,惟95年第4季及96年1季之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等季報仍需依規定於四月底前完成申報,96年第2季起之季報始無需再申報。 三、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2條、25條應公告事項,業調整處理準則第22條第1款及25條第1款申報格式;另增列處理準則第22條第2至3款及25條第2至4款,部分申報欄位並加註欄位說明以利公司申報。 (96.4.23證櫃監字第096001009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