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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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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日期及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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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定股份總數及金額 |
章程修正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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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普通或特別)之股數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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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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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發行股份總數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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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方式(現金、貨幣債權或技術(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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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銷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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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銷股數及承銷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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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含新舊股權利義務是否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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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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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發行新股每股發行價格 |
決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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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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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發行新股 之計畫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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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股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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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一、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一)。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聲明。 四、最近一年內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五、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六、律師依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七、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八、證券承銷商依規定出具之評估報告。 九、獨立之專家對非現金出資方式之適法性及出資金額合理性之意見書。(無則免附) 十、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十一、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十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無則免附) 十三、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十四、現金發行新股案件之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十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屬國家經濟建設重大事業之證明書件。(無則免附) 十六、參與公共建設之上市(櫃)民間機構於股票集保期間申報之案件,應檢附原集保股東依申請上市(櫃)時承諾於增資時應提撥集中保管之股數,與集中保管公司簽訂之集中保管契約。 十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四條辦理追加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募集國外資金如需兌換新臺幣在國內使用者,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無則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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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 代表人 地 址 |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 電話 |
附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
| e-mail: pkf@pkf.com.tw |
| 電話:(02) 8792-2628 |
| 傳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