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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管會 一、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條文略)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刪除公司買回數量或金額累積達一定標準向本會申報之規定等,爰修正相關規定,謹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公司買回數量或金額累積達一定標準,於辦理公告後,已達資訊公開目的,爰刪除向本會申報之規定,且明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以資明確。 二、原為避免公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導致股價劇烈波動,並為防止其操縱股價,限制公司報價時間及每日買回股份數量等;惟考量公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等價成交系統之交易時間開始後報價,不影響開盤價格,爰修正為公司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使公司委託下單時機有較大之彈性空間。 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認定,參酌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管理方式,係以經濟部所登記資料為準,爰刪除公司得買回股份數量,其計算以公司財務報告為準之規範方式。) (97.07.10金管證三字第0970033727號) 二、修正檢查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並自申報九十七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生效。 (97.07.10金管證六字第0970035115號 三、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 (條文略) (97.07.30金管證一字第0970038700號) 證券交易所 一、法令修正 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7條之2、「營業細則」第51條之2及「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條文略) (97.07.01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號) 櫃檯買賣中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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