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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980112

公告或申報項目

內容摘要

公告或申報期限

副本抄送單位

法令依據

一、定期辦理事項

1每月營業額

一、金融保險事業:

1營業收入額。

2營業費用額。

二、其餘各公開發行公司

1開立發票金額。

2營業收入額。

次月10日以前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無。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77年8月10日臺財證(一)第08842號函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年8月10日臺財證(六)第003888號函。

4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5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8月6日臺財證(六)字第0910004197號函。

6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31日臺財證六字第0910006432號令。

2每月背書保證金額

背書保證金額。

次月10日以前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無。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2「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3每月資金貸放金額

資金貸放金額。

同上。

無。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2「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4衍生性商品交易資料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金額。

同上。

無。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2「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3本會94年4月8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001484號令。

4本會97年10月16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45504號令。

*5第一季財務報告

第三季財務報告

1會計師核閱之季財務報告。

2合併財務報表(得免經會計師核閱,惟金控公司及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仍須經會計師核閱)

3案件檢查表。

4稅前純益實際數較預測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原因分析及會計師意見。

5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1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合併財務報表若因作業不及,應於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45日內補正公告申報)將電子檔案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並應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

2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除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外,得免公告申報。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及第14條第3項。

2「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3年8月4日臺財證(六)第01468號函。

4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5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31日臺財證六字第0910006432號令。

6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23日臺財證一字第0920112978號令。

7本會94年3月8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071號令。

8本會95年3月24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001436號令。

9本會96年7月9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34217號令。

6半年度財務報告

1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2合併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核閱,惟金控公司、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

3董事會議事錄。

4監察人承認之報告書。

5案件檢查表。

6稅前純益實際數較預測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原因分析及會計師意見。

7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合併財務報表若因作業不及,應於半年度終了後75日內補正公告申報,惟金控公司除外)將電子檔案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並應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項。

2「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3年8月4日臺財證(六)第01468號函。

4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5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31日臺財六字第0910006432號令。

6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23日臺財證一字第0920112978號令。

7本會93年12月16日金管證六字第0930154140號令。

8本會94年3月8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071號令。

9本會94年3月29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7號令。

10本會94年4月8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468號令。

11本會95年3月24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001436號令。

7年度財務報告

1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2合併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

3董事會議事錄。

4監察人承認之報告書。

5案件檢查表。

6稅前純益實際數較預測數或自結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之原因分析及會計師意見。

7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8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1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電子檔案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並應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

2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期辦理。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項。

2「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11月30日臺財證(六)第04448號及第04449號函。

4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5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31日臺財證六字第0910006432號令。

6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23日臺財證一字第0920112978號令。

7本會95年3月24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001436號令。

8股權、質權變動

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簡稱公司內部人)之持股變動情形與股票質權之設定及解除情形。

(申報對象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另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及金控子公司內部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者亦適用。)

1公司應於每月15日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公司內部人上月持有股數變動情形,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2質權設定者,應於質權設定後5日內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並應於每月15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質權解除者亦同。

無。

1證券交易法第25條。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77年8月26日(七七)臺財證(二)第08954號函。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2月8日(九一)臺財證(三)第001191號令。

4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3月15日(九一)臺財證(三)第107897號令。

5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九一)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9股東會開會資料

 

 

 

 

(1)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及股東會相關議案之說明。

1開會通知書。

2委託書用紙。

3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議案案由及說明資料。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15日前,將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無。

1公司法第177條之3第2項。

2「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5條第1項。

(2)股東會議事手冊

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15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無。

1公司法第177條之3第2項。

2「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6條第2項。

10委託書徵求及非屬徵求事項

 

 

 

 

(1)彙總公告徵求人資料

彙總徵求人徵求資料。

1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3日前,檢附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持股證明文件、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資格報經本會備查之文件、擬刊登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定稿,送達公司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15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網址:efile.www.sfi.org.tw)予以揭露或連續於日報公告2日。

2公司於前項徵求人檢送徵求資料期間屆滿當日起至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前,如有變更股東會議案情事,應即通知徵求人及副知證基會,並將徵求人依變更之議案所更正之徵求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

1公告報紙免申報。

2徵求人徵求資料表等應副知證基會。

1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

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第1項、第2項。

(2)徵求人徵得資料

徵求委託書徵得資料彙整明細表。

股東會開會當日,將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無。

1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

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2條。

(3)非屬徵求受託代理資料

非屬徵求委託書受託代理資料彙整明細表。

股東會開會當日,將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無。

1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

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3條第3項。

(4)統計驗證機構變更公告

統計驗證機構變更公告。

公司召開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公司應將統計驗證機構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變更時,公司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無。

1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

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3條之1第1項。

11年報

年報。

1於股東常會分送年報予股東。

2股東會年報於股東會開會前,將電子檔案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

年報須抄送: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4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及第4項。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年1月3日臺財證(一)第100116號函。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年2月1日臺財證(一)第00371號公告。

4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年3月2日臺財證(一)第000536號公告。

5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6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23日臺財證一字第0920112978號令。

12內部稽核作業執行情形

1次一年度之稽核計畫。

1每會計年度終了前,依規定格式於本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認證申報系統,簡稱SII)申報備查。

無。

1「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1月18日臺財證稽字第0910005805號令。

2內部稽核人員資料及所受訓練。

2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於SII系統申報備查。

3上一年度之稽核計畫執行情形。

3每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依規定格式於於SII系統申報備查。

4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4每會計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依規定格式於SII系統申報備查。

13內部控制聲明書

內部控制聲明書。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無。

1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1月18日臺財證稽字第0910005805號令。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30日臺財證稽字第0920001833號令。

3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

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

14股東提案權

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

無。

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

15董監提名制度

公告受理董監事候選人提名。

1公司採董監提名制度,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

2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5日前,將董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

無。

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

二、不定期辦理事項

1發生足以影響股價及股東權益事項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4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經法院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6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7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8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9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無。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及第4項。

2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2本會准予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1)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告

公司法第252條或第273條所列事項。

於本會同意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

無。

1公司法第252條及第273條。

2「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2)專戶存儲

專戶存儲相關資訊及收足價款資訊

1訂約之日起2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及訂定日期等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2專戶存儲價款行庫於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或募集設立公司動支,發行人應於收足價款之日起2日內將收足價款之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3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時,限制其價款動支須逐筆報會備查者,須於動支前具函向本會申請備查。

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3)股票、公司債之交付

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

經濟部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次日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無。

1證券交易法第34條。

2「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3款。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4)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之執行情形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發行公司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下列資訊:

1於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1日內輸入計畫基本資料、增資計畫募集情形及計畫項目及進度。

2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輸入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3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按季洽請原主辦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併同前款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無。

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5款至第7款。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2月8日臺財證(一)第00574號函。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5)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之變更

1董事會議事錄。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無者免附;海外募集資金案件應檢附央行外匯局同意函)

3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無則免附)

1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2日內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並提報股東會追認。

*2上市、上櫃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於董事會討論修正後之次一營業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並於公告後2日內,連同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摘要,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相關資訊,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嗣後每季結束後10日內,亦應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併同「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無。

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9款。

2「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6款。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年12月22日臺財證(一)第03693號函。

4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年8月1日臺財證(一)第138830號函。

5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6)公司債相關資料之報備

1發行公司債之實際發行金額、期限、利率及還本辦法。

2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第一次發行公司債之申報事項變更之公告。

1公司債於募集完成後2日內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相關資訊,並按月於每月10日前輸入「公司債券發行、償還及餘額資料表」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2申報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無。

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5款、同條第2項及第25條。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7)轉換公司債轉換情形,暨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

發行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公告前一季受理前開有價證券持有人請求轉換或認股並以新股交付,而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

於當季結束後15日內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無。

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4條第4項、第3734條第3項、第47條第3項。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9月16日臺財證一字第0910143206號令。

(8)海外有價證券

 

 

 

 

(1)共同申報事項

 

 

 

 

資金運用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

資金運用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表。

發行公司應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輸入下列資訊:

1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輸入資金運用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表。

#2上市或上櫃公司應按季洽請原證券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

Ⅱ資金運用計畫之變更

1資金運用計畫變更情形。

2洽請原證券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

1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並提報股東會追認。

2資金運用計畫變更時及嗣後每季結束後10日內,應洽請原證券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一併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第6款。

Ⅲ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資人認購情形

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資人認購名單及其個別認購價格、數量。

承銷結束前(closing day)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並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2項。

(2)個別申報事項

 

 

 

 

海外存託憑證

 

 

 

 

a基本資料

一、發行總金額、單位發行價格、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日期。惟其海外存託憑證係供海外公司債轉換者,得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預計發行單位總數。

二、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其股數及每股價格。惟其海外存託憑證係供海外公司債轉換者,得僅公告其預計股數。

三、發行及交易地點。

四、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單位總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五、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六、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者,其併購或換股對象及數量、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換股比例、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價值與取得資產價值之決定方式與合理性。

七、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人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發行人應於存託契約簽約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2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9條。

b發行後應申報書件

一、依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但其海外存託憑證係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者,得免予檢附。

二、存託契約副本。

三、保管契約副本。

四、本國律師出具該海外存託憑證發行辦法與本會同意生效或核准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中文本。

五、收足資金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

六、認購金額占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之名單,及其個別認購之價格及數量。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文件。

發行後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另參與發行人依存託契約約定應提供存託機構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3日內向本會申報。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0條。

c每月定期申報事項

海外存託憑證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流通餘額報表。

發行後每月20日及終了5日內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1條第1項。

d追加發行時應申報事項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總金額、單位總數及該次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之數額。

遇有參與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存託機構依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追加發行相對數額之海外存託憑證時,參與發行人應於該次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2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1條第2項。

e其他

以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者,應洽請原證券承銷商就該事項對發行人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評估意見。

於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按季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第5款。

Ⅱ海外公司債

 

 

 

 

基本資料

一、募集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二、利率。

三、償還方法及期限。

四、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

五、發行辦法中附有轉換條件者,其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六、發行辦法中附有認股條件者,其認股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七、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張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九、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十、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發行人應於發行訂價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前項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2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6條。

b發行後應申報書件

一、依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

二、發行合約書副本。

三、附可轉換或認購海外存託憑證條件者,其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副本。

四、付款代理人合約書副本。

五、承購合約書副本。

六、受託合約書副本。

七、本國律師出具該海外公司債發行辦法與本會同意生效或核准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中文本。

八、收足資金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

九、認購金額占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之名單,及其個別認購之價格及數量。

十、其他本會規定事項。

發行後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另發行人依發行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規定,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並應於提供資料3日內向本會申報。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

c每月定期申報事項

海外公司債異動情形報表。

發行後每月20日及終了5日內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8條第1項。

d海外投資人認股資料

海外投資人認股情形

發行人受理海外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投資人轉換或認股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後10日內,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報海外投資人認股之情形。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8條第2項。

Ⅲ海外股票

 

 

 

 

基本資料

一、屬募集資金案件:

 (一)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金額及預定發行日期。

 (二)發行及交易地點。

 (三)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股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海外股票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二、未募集資金案:

(一)掛牌股數、每股掛牌價格及掛牌總金額。

 (二)掛牌交易地點。

 (三)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一、屬募集資金案件,應於發行訂價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二、未募集資金案件,應於掛牌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前項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2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4條。

b發行後應申報書件

一、依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但未募集資金案件,若無則免附。

二、國外股務代理合約副本。

三、股票保管契約副本。

四、本國律師出具該海外股票發行辦法與本會同意生效或核准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中文本。

五、收足資金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

六、認購金額占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之名單,及其個別認購之價格及數量。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文件。

發行後10日內向本會申報。發行人依發行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規定,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並應於提供資料3日內向本會申報。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5條。

c每月定期申報事項

海外股票流通餘額報表。

發行後每月20日及終了5日內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

d追加發行時應申報事項

發行股數及發行總金額。

遇有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發行人依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追加發行時,發行人應於該次發行後2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發行股數及發行總金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6條第2項。

*(9)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或依法律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

洽原主辦承銷商就合併他公司股份或依法律進行收購或分割後對該公司業務、財務、股東權益之影響及合併之預計效益是否顯現等事項,出具評估意見。

合併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

無。

1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1222日台財證(一)第04783號公告。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6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8款。

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第5款。

(10)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情形

1公告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如以發行新股履約者,應將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併同公告。

2公告發行情況。

3以已發行之股份為履約方式者,應公告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4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公告修正後之相關資料。

1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

2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將發行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3以已發行之股份為履約方式者,應於董事會決議買回其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2日內公告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4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經董事會同意後,應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備後公告之。

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7條第14項。

3私募有價證券

詳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43日台財證(一)字第112794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1024日臺財證(一)字第0910005390號令及本會941011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004469號令內容。

1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寄發開會通知日起2日內、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洽定應募人者洽定日起2日內、私募定價日起2日內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後15日內及每季結束後10日內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私募相關資訊。

2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15日內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相關資訊。私募海外有價證券者,尚應將前開輸入資料之畫面格式函報中央銀行外匯局。

3私募公司債於每月10日前定期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更新發行餘額相關資料。私募海外有價證券者,尚應將前開輸入資料之畫面格式函報中央銀行外匯局。

無。

1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5項。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年12月25日台財證(一)第176305號公告。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4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112794號公告。

4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台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5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0月24日台財證(一)第0910005390號令。

6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5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991號令。

7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5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992號公告。

8本會941011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004469號令。

4取得或處分資產

詳「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內容。

(含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會員證、無形資產、衍生性商品、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及其他重要資產等事項)

1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2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無法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者,應事先報經本會同意。

無。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5資金貸與

詳「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無。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2「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6背書保證

詳「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同上。

無。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2「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7公司基本資料

 

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後,及相關資料變動後應即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相關資訊,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無。

1本會於核發公司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函時隨文告知。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8財務預測

1財務預測(得經會計師核閱)。

2案件檢查表。

3董事會議事錄。

1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2日內應將電子檔案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並應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

2本會請公司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者,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10日內將電子檔案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並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1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年4月9日臺財證(六)第02435號函。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年10月26日臺財證(六)第005847號函。

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4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1月14日台財證六字第0910005765號令。

5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9日台財證六字第0910006093號令。

6本會94年10月5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351號令。

#9會計原則變動

 

 

 

 

(1)申請核准

1申請書(會計原則變更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佳之具體事證及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會計師複核意見書。

2董事會議事錄。

擬改用新會計原則前一年底前向本會申請。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

(2)核准後公告

1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2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經本會核准後應公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無。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

(3)累積影響數公告並報本會備查

1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2董事會議事錄。

除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者外,應於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開始後2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實際累積影響數,提報董事會後公告並報本會備查。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

#10會計估計變動(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方法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

 

 

 

 

(1)申請核准

1申請書(會計估計變更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估計較佳之具體事證)、會計師複核意見書。

2董事會議事錄。

擬改用新會計估計前一年底前向本會申請。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

(2)申請核准後之公告

1改用新會計估計之影響。

2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申請本會變更會計估計核准後,向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視為已依規定公告。

無。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

*1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公告及申報

上市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一項規定,經董事會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2分之1同意,為轉讓股份予員工、供股權轉換之用或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

1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2相關申報表格,請於本會網站(www.sfb.gov.tw)下載。

金控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副本抄送本會銀行局。

保險公司應將副本抄送本會保險局。

1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及96316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100251號令。

12公司內部人持股轉讓事前申報

1公司內部人申報持股轉讓時應將申報書送達所屬公司並傳真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2公司於收到內部人之申報書後應即上網申報。

1公司每日於收到內部人之申報書後應即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最遲至17時30分前完成輸入。

2上市暨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請傳真證交所處理(Fax:02-23485262),上櫃暨興櫃公司請傳真櫃檯買賣中心處理(Fax:02-23692586)。

無。

1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7月1日臺財證(三)第0910003657號函。

(相關申報表格,請於本會網站上下載。【www.sfb.gov.tw】)

*1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達一定標準之公告

上市上櫃公司向本會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後,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2或買回股份之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2或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

無。

1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3條。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之公告及申報

公司於買回本公司股份之執行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

1公司應於執行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5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

2相關申報表格,請於本會網站(www.sfb.gov.tw)下載。

金控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副本抄送本會銀行局。

保險公司應將副本抄送本會保險局。

1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5條及96年3月16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100251號令。

*15上市上櫃公司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申報

公司經董事會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2分之1同意,變更原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金控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副本抄送本會銀行局。

保險公司應將副本抄送本會保險局。

1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及96年3月16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100251號令。

16公開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包括國內及海外募集資金案件)

1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稿本於送件前,須先傳輸電子檔取得上傳證明單後,再併於書面資料中送件。刊印本於收到本會申報生效文後1個月內傳輸。若有認購權證、公開招募..等公開說明書需一併傳輸。

2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及海外股票募集資金案件依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發行後10日內上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1證券交易法第30條。

2「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條。

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4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28日臺財證(一)第0910003639號令。

5「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0條、第27條及第35條。

17公開發行公司進行公開收購時或為競爭公開收購行為者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進行公開收購行為時。

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或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5個營業日以前。

1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2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5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

1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第4項。

2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及同法第26條及94年6月22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714號令。

18公開發行公司被收購時

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檢送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及相關書件後7日內,應就相關事項作成書面。

接獲公開收購人檢送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及相關書件後7日內。

1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2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1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4項。

2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及同法第26條。

19公開發行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買回本公司股份時

公開發行公司進行公開收購依本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其股份者。

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

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適用)或保險局(保險公司適用)。

1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4項。

2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及同法第26條及94年6月22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714號令。

20公開發行公司變更公開收購條件者

公開發行公司進行公開收購為條件變更時。

應於條件變更前。

1各應賣人。

2受委任機構。

3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

1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4項。

2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及同法第26條。

21公開發行公司停止公開收購者

公開發行公司進行公開收購經本會核准停止。

應於本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2日內。

1各應賣人。

2受委任機構。

3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

1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4項。

2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及同法第26條。

22公開發行公司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時

公開發行公司進行公開收購,於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

應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即公告並申報。

受委任機構。

1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4項。

2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及同法第26條。

23公開發行公司之公開收購行為期間屆滿時

公開發行公司進行公開收購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

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2日內。

公告當日應分別通知各應賣人。

1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4項。

2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及同法第26條。

24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與嗣後變動之公告及申報

1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之股份者。

1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申報內容請詳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5點規定。

1被取得股份之公司。

2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被取得公司為上市公司時適用)。

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被取得公司為上櫃或興櫃公司時適用)。

1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

2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2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應行申報事項如有變動者。

2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應行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申報內容請詳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6點規定。

 

3相關申報表格,請於本會網站(www.sfb.gov.tw)下載。

25解除董事、經理人競業行為

公開發行公司之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無。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

2本會95年7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20961號令。

#26會計主管異動

1董事會通過日期

2新任日期

3異動原因

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認證申報系統,簡稱SII)申報備查。

無。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與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

27內部稽核主管任免

董事會通過日期、異動原因及人員相關資料。

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次月10日前於本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認證申報系統,簡稱SII)申報備查。

無。

1「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2項。

2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1月18日臺財證稽字第0910005805號令。

28董事會異議資訊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遇有下列情形者:

1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經紀錄或書面聲明。

2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如經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

應於董事會之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無。

1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2「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

備註:

標明者,代表股票未上市或未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暫免辦理;另除本表特別註明外,興櫃股票公司亦暫免辦理。

標明者,代表無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輸入。

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自9181日起,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除下列第五點規定項目需再辦理書面申報或抄送相關單位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se.com.tw/)。

9181日起,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所附之公開說明書、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或公開招募說明書之電子檔案,應上傳至前揭本會指定網站,並取得由證券交易所核發之「上傳檔案核可通知單」。

公開發行公司已依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後,除下列項目外,無須再辦理書面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

(一)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項目:

1.庫藏股申報作業:庫藏股申報作業:包括庫藏股買回申報作業、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申報作業、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申報作業及辦理轉讓員工申報作業。

2.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

3.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與嗣後變動之申報作業。

(二)書面抄送相關單位之項目及抄送單位:

1.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抄送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2.年報:抄送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公開說明書稿本:抄送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4.庫藏股(包括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變更買回目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副本抄送本會銀行局;保險公司應將副本抄送本會保險局。

5.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申報:抄送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被取得公司為上市公司時適用)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被取得公司為上櫃或興櫃公司時適用)。

六、公開發行公司屬期貨商(含兼營期貨商)者,公告資料應加送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

七、證券商及期貨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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