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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47款修正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因第一上市公司之財務報告可另依據美國或國際會計準則編製,導致其所採用之會計準則恐與國內上市公司不同,為避免國內投資人誤解,且對有關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有更清楚正確之瞭解,爰增修規定,要求第一上市公司之財務報告若未依我國會計準則編製者,應同時將簽證會計師之查核差異意見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條文略) (98.02.06臺證上字第0981700389號) 二、為深化公司治理並鼓勵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於公司網站上揭露公司治理相關資訊,謹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2月4日金管證一字第0980002581號函辦理。 二、本公司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提供「公司治理網站揭露較佳參考範例」(http://mops.twse.com.tw/best_company.htm)供參,謹鼓勵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參採並於公司網站上揭露公司治理相關資訊。 三、另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上所提供之「第六屆資訊揭露評鑑系統」評鑑指標及說明(http://www.sfi.org.tw/download/resh_ftp/EDIS/item3_6.xls),併提請參採,並請特別注意公司網站相關事項揭露,俾使貴公司於上市後達成最佳之資訊揭露評鑑結果。 (98.02.20臺證上字第09800020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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