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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98032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三章 強化董事會職能 第三章 強化董事會職能  

第三節 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第三節 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提名、報酬、風險管理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的理念,設置環保或其他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

第二十七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提名、報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的理念,設置環保或其他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

有鑑於金融海嘯所造成之重大影響,更突顯企業風險管理之缺失、風險管理意識不足,爰修改第一項,增加列舉上市上櫃公司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同現行條文)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同現行條文)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應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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