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提名、報酬、風險管理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的理念,設置環保或其他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 |
第二十七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提名、報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的理念,設置環保或其他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 |
有鑑於金融海嘯所造成之重大影響,更突顯企業風險管理之缺失、風險管理意識不足,爰修改第一項,增加列舉上市上櫃公司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