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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金管會98.05.08金管證一字第0980017689號) 二、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部分條文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 (條文略) (金管會98.05.21金管證一字第0980023900號) 三、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條文略) (金管會98.05.27金管證一字第0980023779號) 四、「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部分條文修正 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部分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條文略) (證交所98.05.20臺證上字第0980010566號) 五、企業不宜於法規公佈前即先與大陸方面簽約 轉知主管機關函示「於相關主管機關發布相關法規,確定屬於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之行業項目前,尚不宜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契約」,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5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80024863號函辦理。 (證交所98.05.22臺證上字第0980010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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