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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府98.06.10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5151號) 二、簽訂不可撤銷進貨合約應妥適認列相關損失及作適當揭露 一、依據金管會98年5月22日證期一字第09800184901號函辦理。 二、上(興)櫃公司若有與客戶簽訂不可撤銷進貨合約,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妥適認列相關損失及作適當揭露,並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8年3月30日(98)基秘字第110號函釋規定辦理。 (櫃買中心98.06.04證櫃監字第0980010878號) 三、各公司因應我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以下簡稱IFRS)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依據金管會98年6月4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27134號函辦理。 二、金管會業於98年5月14日宣布我國會計準則直接採用IFRS之推動架構,並規劃公開發行公司自2013年起分階段採用IFRS(附件一)。公司為因應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宜儘速成立跨部門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並訂定採用IFRS之因應計畫暨預計執行進度,且至少應按季將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控管。 三、另本公司已於網站建置「國際會計準則專區」(網址:http://www.twse.com.tw/ch/listed/IFRS/aboutIFRS.php),內容包括IFRS簡介、教育宣導活動資訊、IFRS相關文章及網站連結等,各公司可多利用參考。金管會成立之「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專案推動小組」亦將持續進行教育宣導工作,請各公司注意前開專區之活動訊息,並積極配合參與。 (證交所98.06.08臺證治字第0980012027號及櫃買中心98.06.12證櫃監字第0980011638號) 四、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條文略) (金管會98.06.19金管銀票字第09800256640號) 五、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附件內容 一、配合本會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八○○二三七七九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等)規定應檢附書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及「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等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金管會98.06.16金管證發字第0980029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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