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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98072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第一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以下略)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第一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以下略)









 


 

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互不競爭承諾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故將該等資訊明確列為應辦理重大訊息公告之事項,以利興櫃公司遵循,故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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