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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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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進修措施 第一、二項同現行條文 三 進修範圍:上市上櫃公司為促進各董事及監察人具備實務守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各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能力,對於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宜考量在各董事、監察人之專業能力以外之範圍,選擇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或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相關課程。 四 進修體系: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監察人進修事宜,應以下列進修體系為原則: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等專業訓練機構。 (二)至(五)同現行條文 第五項同現行條文 |
參、進修措施 第一、二項略 三 進修範圍:上市上櫃公司為促進各董事及監察人具備實務守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各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能力,對於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宜考量在各董事、監察人之專業能力以外之範圍,選擇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或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相關課程。 四 進修體系: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監察人進修事宜,應以下列進修體系為原則: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等專業訓練機構。 (二)至(五)略 第五項略 |
1.為加強董事會成員應具備之風險管理能力,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0及50條,爰配合修正本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進修措施之第三項進修範圍,新增風險管理課程至進修課程。 2.配合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更名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爰修正本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進修措施之第四項進修體系之部分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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