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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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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
第2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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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未修正) |
(第1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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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
(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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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董事會決議發放或不發放股利,或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有所變動,或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者。 |
十四、董事會決議發放股利或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有所變動,或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者。 |
上市公司決議不發放股利者,原本即需依本款規定公告,故修正相關文字以茲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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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款至第四十九款未修正,本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第十五款至第四十九款未修正,本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原訂於第2條第五項至第八項應發布重大訊息之範圍,改列於第2-1條,俾利上市公司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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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所稱子公司,係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所稱之子公司。子公司如遇有第一項各款註明為「子公司」應申報之情事,上市公司應代為申報之。 |
(原列於第八項) |
明確規範第一項各款中所稱子公司之定義。 原第2條第八項文字為「母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遇有第一項所定屬母子公司關係者應申報之各款情事,應代為申報之」,即指第一項各款註明為「子公司」者(第1、5、20、22、23、24款)。為利於上市公司瞭解文義,故酌修文字,俾利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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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上市公司之未上市(櫃)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上市公司應代為申報之。投資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除需代重要子公司申報重大訊息外,下列子公司亦視同上市公司,需申報重大訊息: 一、投資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之未上市(櫃)被控股公司。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名稱有「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票券、創業投資、資產管理、融資租賃」,或最近一年股東權益占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股東權益2%以上者。
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一)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上市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上市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上市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五)上市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六)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市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投資之單一企業,其投資金額合計逾上市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如該被投資單一企業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且發生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情事時,上市公司應於知悉前揭資訊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代為申報。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其未上市(櫃)之母公司遇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視為上市公司之重大訊息,上市公司應代為申報之。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應於知悉母公司下列各項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代為申報: (一)發生重大股權變動者。 (二)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者。 (三)遭受重大災害致嚴重減產或全部停產者。 (四)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至對股東權益或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大眾傳播媒體對母公司之報導有足以影響本國上市子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六)其他發生依外國公司所屬國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 |
上市公司之未上市(櫃)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上市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一)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上市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上市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上市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五)上市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六)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市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未上市(櫃)之被控股公司或子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一至三目所稱之子公司,以及經金融控股公司簽證會計師認為對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其他子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所投資之單一企業,其投資金額合計逾上市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如該被投資單一企業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且發生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情事時,上市公司應於知悉前揭資訊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代為申報。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其未上市(櫃)之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暨母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遇有第一項所定屬母子公司關係者應申報之各款情事,應代為申報之;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應於知悉母公司下列各項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代為申報: (一)發生重大股權變動者。 (二)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者。 (三)遭受重大災害致嚴重減產或全部停產者。 (四)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至對股東權益或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大眾傳播媒體對母公司之報導有足以影響本國上市子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六)其他發生依外國公司所屬國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 |
1、將原訂於第2條第五項至第八項應發布重大訊息之範圍,改列於第2-1條,俾利上市公司遵循。 2、投資控股、控股及金融控股公司,除符合重要子公司之定義者外,尚須代符合一定定義之子公司申報重大訊息(原條文列於第2條第六項,為「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未上市(櫃)之被控股公司或子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一至三目所稱之子公司,以及經金融控股公司簽證會計師認為對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其他子公司。」)為利於上市公司遵循,此處以文字加強說明,避免爭議。 3、金融控股公司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子公司範圍,係依據主管機關98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68280號函修正。
本次修正後之第2條第五項已針對子公司進行定義為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所稱之子公司,故此處刪除相關文字,避免重複。
本項移前
修正後之第2條第五項已對子公司進行定義,故此處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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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未修正) |
(以下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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