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時,應檢視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分析該等科目異常變動之原因;但公營事業股票申請上櫃者,最近一年度仍應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以前年度得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審定報告書替代之。
公司申請上櫃時,應檢送下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一)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含合併財務報告)。
(二)申請日期在九月以後者,當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含合併財務報告)。
(三)最近一季之財務報告。
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日後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持續檢送財務報告。申請公司依前開規定檢送申請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及推薦證券商一併檢送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
(本項刪除)
申請公司如未符合前開各項規定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或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 |
五、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時,應檢視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
是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分析該等科目異常變動之原因;但公營事業股票申請上櫃者,最近一年度仍應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以前年度得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審定報告書替代之。
公司申請上櫃時,應檢送下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一)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含合併財務報告)。
(二)申請日期在九月以後者,當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含合併財務報告)。
(三)最近一季之財務報告。
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日後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持續檢送財務報告。申請公司依前開規定檢送申請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及推薦證券商一併檢送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
申請公司另應於送件時檢送其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作為審查之參考,並按季洽請申請公司於當季第二個月底前加送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直至提請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前為止。
申請公司如未符合前開各項規定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或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 |
經參採國外現行主要證券市場制度,另考量審查期間本中心瞭解申請公司近期營運狀況後,必要時得洽請申請公司提供審查期間各季財務預測資訊以供審核之用,故似無需要求申請公司於送件時及審查期間當季第二個月底前加送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予本中心,爰修正申請公司檢送財務預測資訊之相關規定如左。 |
六、審查要點:
初次申請上櫃案件之審查,一律適用本項規定。承辦人員於受理申請上櫃案件後,應就申請文件及其附件,暨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會計師及律師檢附之工作底稿、檢查表或其他資料所述之檢查結果、結論或意見進行審查,並注意下列事項,另對於簽訂輔導契約後,未有相當期間進行輔導評估,即送件申請上櫃者,應加強審查:
(一) 未修正
(二) 財務報告內容:
承辦人員應檢視下列內容:
1-5未修正
6.財務預測資訊:
瞭解申請公司近期營運概況,必要時得洽請申請公司提供財務預測資訊,該等資訊僅供審查該案時之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
以下未修正 |
六、審查要點:
初次申請上櫃案件之審查,一律適用本項規定。承辦人員於受理申請上櫃案件後,應就申請文件及其附件,暨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會計師及律師檢附之工作底稿、檢查表或其他資料所述之檢查結果、結論或意見進行審查,並注意下列事項,另對於簽訂輔導契約後,未有相當期間進行輔導評估,即送件申請上櫃者,應加強審查:
(一) 未修正
(二) 財務報告內容:
承辦人員應檢視下列內容:
1-5未修正
6.財務預測資訊:
承辦人員應檢視下列內容:
(1)財務預測資訊之編製是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之簡式財務預測內容編製。惟前開財務資訊應以單一數字金額表達。
(2)申請公司於財務預測資訊涵蓋期間,發生實際數及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或原預測資訊有重大變動時,是否即時更新
(正) 財務預測資訊,並檢送相關資料函報本中心。
(3)申請公司對提請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所持續檢送之各季財務預測資訊,僅供上櫃審查之用,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
(4)承辦人員於申請上櫃案經審議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至其有價證券開始上櫃買賣前,若發現申請公司檢送之財務預測資訊與同期間財務報告實際數顯有重大差異,且經核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所規定各款不宜上櫃情事之虞時,應儘速查明辦理。
以下未修正 |
因應本作業程序第五條之修正,爰配合調整本中心承辦人員需檢視申請公司所編製財務預測資訊之相關規定如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