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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九十五年度至九十八年度財務報告審閱結果缺失彙總表-990104

缺失事項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公司部分:

現金及約當現金

指定用途或受限制之銀行存款未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仍帳列現金及約當現金。

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有關規定辦理。

應收款項

1. 針對帳齡逾期甚久、或特定客戶帳款收回困難之應收款項,未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2. 將未符合除列條件之應收款項讓售交易,以除列方式入帳。

1. 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有關規定辦理。

2.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3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暨(94)基秘字第018及019號函規定辦理。

存貨

1. 針對庫齡過久、或有跌價之虞之存貨,未提列適當之備抵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2. 針對半成品、在製品等存貨之續後衡量,未確實以成本與市價(自98年起依淨變現價值)熟低衡量。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存貨」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有關規定辦理。

資產減損

1. 未確實評估資產(包含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是否發生減損跡象。

2. 公司於執行資產減損(包含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測試時,於評估其使用價時,未依據合理且有根據之假設,進行其未來現金流量之估計。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資產

1. 未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金融資產是否已經減損,且未依據合理且有根據之假設,進行該資產可回收金額之估計。

2. 投資連結股票指數或利率之連動債係屬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且無法個別衡量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之公平價值時,並未依財會準則第34號公報規定,將整體混合式商品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並依108段規定將評價調整列為當期損益。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負債

1. 違反聯貸合約之條款致長期負債有提前清償之虞,惟未依規定轉列為流動負債。

2. 未將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重分類至短期借款。

3. 未取具債務清償證明或債權人同意債務抵償之外部憑證,僅以律師函告向債權銀行主張債務抵償,即逕行認列債務抵償利益。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收入認列

將屬去料加工之交易,認列為銷貨收入。

應依(87)基秘字第76號「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或加工之會計處理」之規定辦理。

合併財報編製個體

未將應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個體之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規定辦理。

關係人交易

1. 未確實揭露關係人名單(含實質關係人)及關係人之交易。

2. 未確實揭露關係人交易之價格及付款期間。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規定辦理。

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1. 未完整揭露重大期後事項及或有事項。

2. 未確實揭露部分財務比率違反聯貸授信合約規定,以及是否取得銀行團豁免等情事。

3. 未完整揭露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事項之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及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第15條有關規定辦理。

會計師部分:

函證

函證程序未適當,致影響函證所獲取證據之可靠性。

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之規定辦理。

應收款項

未審慎評估受查者應收款項備抵壞帳之適足性。

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存貨

1. 未審慎評估受查者備抵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之適足性。

2. 未查明受查者半成品、在製品等存貨之續後衡量,是否確實以成本與市價(自98年起依淨變現價值)熟低衡量。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存貨」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資產減損

1. 未確實查明受查者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有減損跡象,且未確實查明受查者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減損測試及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2. 未確實查明受查者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貸項及其他資產是否有減損跡象,且未確實查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貸項及其他資產之估計可回收金額是否適當。

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八、九、十及十一款之規定辦理。

金融資產

1. 未確實查明受查者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金融資產是否已經減損,且未確實評估受查者對該資產可回收金額之估計是否適當並為適當之會計處理。

2. 針對無法個別衡量公平價值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並未依財會準則第34號公報規定,將整體混合式商品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並依108段規定將評價調整列為當期損益。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合併財報編製個體

未確實查明是否已將應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個體之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

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六目之規定辦理。

關係人交易

未確實查明受查者是否有未提供之其他重大關係人交易。

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查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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