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一項略)
(第二項第一款略)
二、召開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報,但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第三項但書情事,經公告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
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以下未修正) |
第3條
(第一項略)
(第二項第一款略)
二、召開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報,但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第三項但書情事,經公告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
(以下未修正) |
為改善股東常會召開日期過於集中,妨礙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權利之現象,爰修正本款規定,要求上櫃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前,應先行申報其預定之股東常會召開日期,以利本中心執行每日限額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