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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99011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第1款至第6款未修正

、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股東會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期前十二個營業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以下未修正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第1款至第6款未修正

七、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股東會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期前十二個營業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以下未修正




 


 

為改善股東常會召開日期過於集中,妨礙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權利之現象,爰修正本款規定,要求興櫃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前,應先行申報其預定之股東常會召開日期,以利本中心執行每日限額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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