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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 (條文略) (總統99.01.13華總一義字第09900005591號) 二、公告本中心對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表如附件 (附件略) (櫃檯買賣中心99.01.04證櫃監字第0980201964號) 三、公告「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5條及第6條暨「就推薦證券商之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第6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略) (櫃檯買賣中心99.01.05證櫃審字第0980031312號) 四、內部人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2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65932號函釋示,按95年8月23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3988號令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5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16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上開人員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請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請查照。 (證交所99.01.06臺證監字第0990400061號) 五、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 為強化公司治理,本次針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酬金揭露與風險聯結、強化與稽核人員座談、審計委員會之職責、管理階層之繼任計畫、董事、監察人之進修課程等項,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略) (證交所99.01.08臺證上字第0990000254號) 六、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應檢具文件 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 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之成立證明文件。 (二) 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合格機構投資者之證明文件。 (三) 大陸地區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海外額度文件。 (四)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五) 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檢附之文件: (一) 符合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 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上市(櫃)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上市(櫃)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發行新股之議事錄影本。 (三) 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由外國發行人之股務代理機構證明大陸籍股東在外國發行人於我國上市或上櫃前已持有該發行人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或大陸籍員工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之證明文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外國發行人在我國上市或上櫃之同意函影本及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證明文件。 三、本會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八○○一七六六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99.01.13金管證券字第09800677841號) 七、上(興)櫃公司之股東常會開會日期需事前申報 有關「上(興)櫃公司之股東常會開會日期實行事前申報機制」,敬請 貴公司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99年1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52605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股東行使股東權,本中心將配合金管會針對上(興)櫃公司之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實行「事前申報機制」,以分散召開股東常會之日期,俾利股東出席股東常會。 三、有關「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開會日期事前申報機制」,其相關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 線上預選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公司應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認證申報系統之「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功能登記股東常會召開日期,並由該系統立即得知申請結果,此時尚無須發布重大訊息,待申請股東常會日期確定後,召開董事會並決議通過所登記之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再行發布董事會通過股東常會召開日期之重大訊息及辦理申報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等後續作業。 (二) 上線點選期間:公司須於2月1日上午9點起至3月15日前辦理初次登記,採「先申請先登記制」,且允許公司於申報召開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前可自行上線修改日期;惟如係於公司申報召開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後,則需通知本中心承辦人員將原申請日期刪除後,始可重新申請開會日期。 (三) 每日點選限額:每日可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開放點選家數不超過200家,但採通訊投票之公司不受限制,系統亦會顯示每日尚可點選家數餘額。 (四) 每家公司限點選1日。 (五) 系統程式有設計勾稽機制,當公司原登記之日期與輸入重大訊息之股東常會日期或申報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之股東常會日期不一致時,系統將產生提示訊息並限制其上傳,公司須先至事先申報系統將日期變更為一致後,始能對外辦理發布或公告。 四、此外為讓 貴公司熟悉「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功能,即日起至1月22日止另開放測試網站供上線測試(請登入http://siitest.twse.com.tw 網站後輸入公司帳號及密碼,再點選「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即可),敬請貴公司配合辦理。 (櫃檯買賣中心99.01.13證櫃監字第0990200081號) 八、請配合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修訂公司章程 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推動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發行,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9年1月11日證期(發)字第0990000762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發行之推動,請檢視貴公司章程須否配合修正,如需修訂者,宜於本(99)年股東會提出修正,並儘速完成無實體之轉換。 (證交所99.01.14臺證上字第0990001159號) 九、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產業規定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項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全體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機構投資者)匯入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不得超過五億美元。 三、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產業持股限額: (一) 公用天然氣事業:單一及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十。 (二) 經濟部直接投資事業:單一及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十。 (三) 民用航空運輸業:禁止投資。 (四) 航空貨運承攬業:禁止投資。 (五) 海運服務業:單一及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八。 (六) 金融業: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五、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十。 (七) 證券期貨集中交易、結算業:禁止投資。 (八) 保全業、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及不動產經紀業:禁止投資。 (九) 廣播電視業:禁止投資。 (十)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禁止投資。 (十一) 電信業:禁止投資。 四、合格機構投資者之保管銀行須事前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匯入額度,每家合格機構投資者申請限額為八千萬美元,由該證券交易所核發匯入額度核准函,並由保管銀行控管匯入額度。 (金管會99.01.15金管證券字第0990002770號) 十、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分條文 為改善股東常會召開日期過於集中情形,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略) (櫃檯買賣中心99.01.19證櫃監字第0990001626號) 十一、修正本公司公告之「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代碼」、「保險業會計科目及代碼」及「異業別合併財務報表用會計科目及代碼」,並自即日起開始適用 一、本公司於98年11月26日以台證治字第0980027912號函公告之旨揭相關會計科目及代碼,經「推動上市櫃(興櫃)公司採用XBRL申報財務報告」分類標準工作小組第十三次會議議程決議,修正下列會計科目及代碼: (一) 一般行業資產負債表中庫藏股因應表達順序調整代碼修改為3440,因與其他舊科目代碼重複(待處分子公司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故修改代碼為3480。 (二) 為求各業別會計科目統一,修正下列事項: 1、一般、保險及異業別合併資產負債表,增加「母公司股東權益合計」科目,其科目代碼如下: (1) 一般行業:361X (2) 保險業:34600 (3) 異業別:390X 2、刪除保險業資產負債表備忘科目。 二、旨揭修正後之會計科目及項目代碼表及相關檢核公式,詳如附件。 (附件略) (證交所99.01.25臺證治字第0991800260號) 十二、有關股東常會開會日期事前申報相關申報作業及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一、本中心前於99年1月13日以證櫃監字第0990200081號函知 貴公司有關「上(興)櫃公司之股東常會開會日期實行事前申報機制」應配合辦理事項,謹就該案再行補充說明如下:一、依據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不得為之,另依據本中心「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7款」等規定,上櫃及興櫃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12個營業日輸入召開股東會公告。 二、惟有關於99年4月25日前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辦理申報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之日期,可能先於前揭申報機制系統之開放登記日期(99年2月1日),故放寬該等公司得先行辦理申報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並於正式申報系統開放後補行登記股東常會召開日期。 另於99年4月26日後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仍應先行登記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後,始得辦理申報召開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 三、正式申報系統擬於99年1月28日開放供各公司自行設定使用者權限,惟自2月1日9時起始開放登記股東常會召開日期,並以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伺服器主機接收時間先後順序為準。 (櫃檯買賣中心99.01.26證櫃監字第0990002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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