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第一項)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二十七款未修正)
二十八、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第二項)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十五款未修正)
十六、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
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第十七至二十二款未修正)
二十三、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所提並經董事會列為股東會議案之提案內容: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輸入。
二十四、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申報。
二十五、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以下略) |
第三條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二十七款未修正)
(本款新增)
(第二項)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十五款未修正)
十六、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
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第十七至二十二款未修正)
二十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股東行使提案權情形:應於受理期間屆滿後二日內輸入。
二十四、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應於股東會開會前申報。
(本款新增)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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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投資大眾充分知悉上櫃公司相關之財務業務資訊,爰新增本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及第二項第二十五款,要求公司需依時限內申報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以使市場資訊充分公開。
二、為使股東及早瞭解股東會議事程序及內容,俾積極參與股東會行使權利,爰修正本款規定,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21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至股東臨時會則維持現行於15日前上傳電子檔之規定。
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一定股份總數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惟其提案經董事會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始得列入議案,為明訂公司應揭露之資訊為符合規定且經董事會審查列入議案之提案,爰修正本條第2項第23款。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分送年報予股東,為明確計,爰修正本條第2項第24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