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第1款至第14款未修正)
十五、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並於股東會開會一日前,申報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年報。
(第16款至第26款未修正)
二十七、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申報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
(以下未修正) |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第1款至第14款未修正)
十五、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並於股東會開會一日前,申報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年報。
(第16款至第26款未修正)
(本款新增)
(以下未修正) |
一、為使股東及早瞭解股東會議事程序及內容,俾積極參與股東會行使權利,爰修正本款規定,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21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至股東臨時會則維持現行於15日前上傳電子檔之規定。
二、為使投資大眾充分知悉興櫃公司相關之財務業務資訊,爰新增本款規定,要求公司需依時限內申報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期使市場資訊充分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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