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之一
上
市上櫃公司,宜設置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至少應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薪酬委員會應就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薪酬政策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
第二十八條之一
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置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至少應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薪酬委員會應就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薪酬政策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
「英國公司治理綜合準則」及「香港企業管治常規守則」規範薪酬委員會之成員主要應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所組成,該會之職責係負責訂定所有執行董事及經理人之薪酬。我國對於薪酬委員會之組成係規定由薪酬委員會至少應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為健全企業之薪酬政策,並使監察人之酬金與制度之制訂原則應與董事相同,爰修訂本條第2項部分文字。 |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董事會決議涉及公司之經營發展與重大決策方向者,須審慎考量,並不得影響公司治理之推動與運作。
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要求執行職務,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每年宜就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個別董事依自我評量、同儕評鑑、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董事會決議涉及公司之經營發展與重大決策方向者,須審慎考量,並不得影響公司治理之推動與運作。
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要求執行職務,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
為強化董事的注意義務及責任,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定期對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個別董事會進行績效評估,爰於增訂本條第四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