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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法修正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府99.06.02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3481號) 二、更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更正99年5月20日臺證上字第0991701863號函所附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 公告事項:原所附旨揭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之第九條因誤植,特此更正。 (附件略) (證交所99.06.01臺證上字第0991702052號) 三、修正「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相關附表 一、修正上櫃公司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格式,詳如附件。 請各上櫃公司自即日起,使用新修訂後格式辦理記者會申報事宜。 二、辦理記者會申報書格式下載路徑如下:本中心網站/上興櫃公司/文件下載/申請表格。 (附件略) (櫃買中心99.06.04證櫃監字第0990200623號) 四、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適用 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適用,請確實辦理,並轉知股務機構,請 查照。 說明:按民法第893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則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質權人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亦可約定將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並非強制規定質物之所有權必須移屬於質權人。 (金管會99.06.09金管證交字第0990028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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