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所稱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四十七款未修正)
四十八、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第十二項之情事者。另上市公司須辦理減資換股作業,分割受讓公司非屬上市(櫃)公司者,應於恢復交易日三個營業日前,公告申報被分割公司和分割受讓公司分割基準日前一日自行結算或經會計師核閱之股本、淨值及每股淨值,與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核閱)之每股盈餘等資訊。
(第四十九款未修正) |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所稱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四十七款未修正)
四十八、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第十二項之情事者。
(第四十九款未修正) |
考量公司辦理分割時,被分割和分割受讓公司之財務資訊對投資人而言應屬重要資訊,爰增訂本條文供投資人參考。 |
第二條之二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十四、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讓或受讓、解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因故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經任一方否決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案件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或董事會決議分割或股利分派等,致其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持有人無償取得他公司股份者。
(第十五款至第二十款未修正)
(第二十一款新增)
二十一、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簽訂之存託契約遇有修正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二十二、外國發行人主動發布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
第二條之二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十四、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讓或受讓、解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因故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經任一方否決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案件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第十五款至第二十款未修正)
(第二十一款新增)
二十一、外國發行人主動發布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
為保障我國投資人股東權益,並因應企業組織調整之多元態樣,爰修正本款,針對外國發行人因分割或股利分派,致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持有人無償取得他公司股份者,要求發布重大訊息,以達資訊公開充分揭露之目的。
發行公司與存託機構修改存託契約內容,可能將重大影響投資人股東權益,爰增訂本款,要求遇有上述情事時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契約修改之內容及可能之影響。
配合增訂上述條款,調整款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