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三條 第一至第四項同現行條文(略)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昇及維持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職務代理人準用之。 |
第三條 第一至第四項(略) 本項新增 本項新增 |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昇及維持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爰增訂本條第5及第6項,明訂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並準用內部稽核人員適任條件、進修及申報等相關規定。 |
|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
| e-mail: pkf@pkf.com.tw |
| 電話:(02) 8792-2628 |
| 傳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