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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908)

一、上櫃公司98年度年報常見缺失彙整表

檢送本中心審閱各上櫃公司98年度年報常見缺失彙整表(如附件),供參酌。並請 貴公司爾後確實依最新修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暨其附表之規定編製年報,以提升年報資訊揭露之正確性及完整性,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本中心審查上櫃公司年報作業程序第5條規定辦理。

二、審閱上櫃公司98年度年報常見缺失內容已另行置於本中心網站(路徑如下:本中心首頁/上(興)櫃公司/教育宣導/審閱上櫃公司年報共同缺失),俾供貴公司參考。

(附件略)

(櫃買中心99.08.13證櫃監字第0990201031號)

二、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一、為加強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管理,爰增修旨揭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七條第一項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逕處以壹拾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金。

二、為使投資人知悉第二上市公司相關之財務業務資訊,新增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需依時限內公開,期使市場資訊充分公開。

(證交所99.08.16臺證上字第0990023927號)

三、重申「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公告」之申報時點為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12個營業日

一、本公司前於99年8月11日以臺證上字第0991703117號函通知貴公司,如於發布「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公告」後,在除權息交易日前,內容有任何變更而使每股配股配息率有所更動,請立即聯絡本公司,並於撤銷原公告後再重新申報。

二、為免產生法規放寬之誤會,重申「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公告」之申報時點仍為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12個營業日。除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更改已公告之內容。

三、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6條第2項,上市公司前項公告事項,倘事後變動或未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公告而致發生交易之糾紛及買賣一方受有損失者,均應由該上市公司負其全責。為避免貴公司於公告後,因受理可轉換公司債或員工認股權轉換普通股,使公告之每股配股配息率有所變更,而有投資人主張權益受損之情事,建議貴公司可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明訂,停止受理可轉換公司債或員工認股權轉換為普通股之期間。

(證交所99.08.18臺證上字第0991703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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