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依前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函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標準:
一、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淨值為正數者。
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四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四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但編有合併財務報表者,其個別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得不適用之。
三、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如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未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
四、未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及十一款所定情事者。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記名式股份總額高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定之持股成數者。
六、私募有價證券所得之資金業依資金運用計畫執行完竣,並產生合理效益者。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七、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獲利能力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其最近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應較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一)辦理私募係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且申請同意函時,私募股票未轉讓,或轉讓予非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二)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事之虞,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合理改善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且亟有資金需求,經本公司同意得辦理私募,申請同意函時,私募股票未轉讓,或轉讓予非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八、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獲利能力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其最近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不得低於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百分之二百:
(一)辦理私募係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且申請同意函時,部分或全部私募股票轉讓予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二)辦理私募非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者。
(三)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事之虞,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合理改善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且亟有資金需求,經本公司同意得辦理私募,申請同意函時,部分或全部私募股票轉讓予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四)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私募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九、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純損或有累積虧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獲利能力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其最近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應達百分之六以上:
(一)內部人或關係人參與私募,且認購價格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者。
(二)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未依私募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十、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 |
上市公司依前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函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標準:
一、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淨值為正數者。
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四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四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但編有合併財務報表者,其個別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得不適用之。
三、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如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未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
四、未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及十一款所定情事者。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記名式股份總額高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定之持股成數者。
六、私募有價證券所得之資金業依資金運用計畫執行完竣,並產生合理效益者。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七、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