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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 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附表二) (一) 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情形。 (二) 與總經理、副總經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董事及監察人:(附表三、附表四) (一) 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其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二) 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五、發起人: (一) 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發起人之有關資料。 (二) 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間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包括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向發起人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之購入成本。 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表五、附表六) (一) 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1、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2、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1) 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2) 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3) 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二) 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三十一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五十六)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五十六之一、附表五十六之一之一)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五十六之二) 四、公司如有設置薪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五十六之二之一) 六、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七、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五十六之三)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 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為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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