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事項 |
應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
公司部分: |
應收款項 |
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就帳齡逾期甚久、或特定客戶帳款收回有困難之應收款項,未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
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1款第7目及第8目規定辦理。 |
資產減損 |
執行資產減損(包含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所採用之折現率不合理。 |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第28段及第29段規定辦理。 |
金融資產/金融負債 |
1.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之會計處理不當。
2.持有私募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商品,逕以基於相同但未受限商品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作為其公平價值估算依據,未適當調整閉鎖期之受限影響,致有高估該金融商品公平價值之虞。 |
1.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7年11月13日(97)基秘字第331號函及98年1月21日(98)基秘字第046號函規定辦理。
2.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9年10月7日(99)基秘字第256號函等有關規定辦理。 |
收入認列 |
商品之所有權及風險尚未移轉予買方時即認列銷貨收入。 |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2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
1.公司或其轉投資公司之資金貸與金額、資金貸與期間及公告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
2.將實質屬資金貸與性質之交易帳列預付款項。
3.未於財務報表揭露轉投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資訊。
4.公司背書保證評估程序及公告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 |
1.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及第22條之規定辦理。
2.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8段規定辦理。
3.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規定辦理。
4.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2條及第25條之規定辦理。 |
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
1.未揭露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案件。
2.未完整揭露公司認列資產減損損失或迴轉資產減損損失之相關資訊。
3.未完整揭露與關係人之關係或交易。
4.對直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之轉投資公司,未完整揭露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
1.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
2.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第100段及101段有關規定辦理。
3.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4段有關規定辦理。
4.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有關規定辦理 |
其他 |
1.公司未按季將IFRS轉換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
2.董事會之運作(如董事會開會通知寄發時間、董事會召開之頻率、董事利益迴避等)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規定。
3.會計主管之資格條件或進修情形未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之規定。
4.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就銷售客戶(新客戶)之授信額度及收款期限,未依其內部控制之規定辦理。 |
1.應依98年6月4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27134號函及本中心98年6月12日證櫃監字第0980011638號函規定辦理。
2.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3.應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4.應依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
會計師部分: |
函證 |
查核人員所採取之其他替代查核程序,未能提供函證所欲支持財務報表聲明之證據。 |
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函證」第30條規定辦理。 |
應收款項 |
對寄銷、經銷等銷售型態之交易,未查明受查公司帳務記載是否與合約規定相符。 |
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1項第3款規定辦理。 |
資產減損 |
未確實查明受查公司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貸項及其他資產之估計可回收金額是否適當。 |
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9、10及11款規定辦理。 |
金融資產 |
未查明受查公司有關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及持有之私募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
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13款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