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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9年度對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 主旨:公告本中心99年度對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表如附件,請 查照。 依據: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7條第4項規定辦理。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0.01.11證櫃監字第1000000730號) 二、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附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六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五條、第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九。 (附件略) (金管會100.01.12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96號) 三、「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一、「證券商管理規則」業經本會於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以金管證券字第099007385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該管理規則已刪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證券商應提列「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之規定,證券商截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已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轉列後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額者外,不得使用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0.01.13金管證券字第09900738571號) 四、鼓勵揭露有關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量資訊 主旨:為鼓勵上市公司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有關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量資訊,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100年1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70164號函辦理。 二、主管機關業以100年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00496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新增前條附表二之二之一「履行社會責任情形」,表訂第二項「發展永續環境」之第四點「公司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情形」,同步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一條及新增前條附表五十六之二之一,並鼓勵上市公司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自願揭露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量資訊。 三、另本公司刻正修改資訊申報系統,未來上市公司可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自願申報前揭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量相關資訊,以強化公司治理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待系統完成後將另行通知相關申報事宜。 (證交所100.01.17臺證治字第1001800171號) 五、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一、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二、減資及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案件自即日應依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九年二月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五四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另本會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九八○○二九○九一號令、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七○○一二六三三號令、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二○七九號令、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三○○○六一三九號令、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三七號令、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九號令、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九○)台財證(一)字第○○○九九三號令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一六○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略) (金管會100.01.18金管證發字第1000001130號) 六、自申報99年年度財務報告起改以XBRL格式及現行規定期限申報 主旨:公告上市公司及採用中華民國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自申報99年年度財務報告起,免除依現行TXT格式申報,並改以XBRL格式及現行規定期限申報財務報告。 依據: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02040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前於99年3月30日以臺證上字第0990007770號函公告,上市公司自申報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除繼續依現行規定及格式申報外,應增加以XBRL格式申報財務報告,申報期限為法定期限後一個月內。 二、為促使我國資本市場財務資訊國際化,並減輕上市公司負擔,上市公司自申報99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除繼續依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書面財務報告及電子書外,免除依現行TXT格式申報財務報表,改以XBRL格式及現行規定期限申報: (一) 申報項目:包括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二) 申報期限:各季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法定期限。 (三) 申報格式:依本公司據「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會計科目及代碼表」、「現金流量表項目及代碼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項目及代碼表」制定之XBRL分類標準及檔案格式申報。 三、適用對象: (一) 上市公司。 (二) 上市金融控股公司應責成下轄之已公開發行子公司暨未公開發行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子公司申報,惟未公開發行之證券商或期貨商子公司僅需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未公開發行之投信子公司僅需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三) 採用中華民國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 四、未依規辦理之上市公司,本公司將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處置。 (證交所100.01.20臺證上字第10000024671號) 七、99年度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 主旨:公告本公司99年度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表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略) (證交所100.01.27臺證治字第1001800320號) 八、自申報99年年度財務報告起改以XBRL格式及現行規定期限申報 主旨:公告上(興)櫃公司及採用我國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興)櫃外國發行人自申報99年年度財務報告起,應改以XBRL格式及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期限申報財務報告;另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修正條文如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020401號函,暨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為減輕公司負擔,自申報99年度財務報告起,上(興)櫃公司除繼續依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書面財務報告及電子書外,免除依現行TXT格式申報財務報表,全面改以XBRL格式於法定期限內申報。 原本中心99年4月1日證櫃監字第0990006971號公告應於財報申報法定期限後一個月內以XBRL格式申報財務報告之規定,自即日起終止適用。 二、相關申報規定說明如下: (一) 申報項目:包括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二) 申報期限:各季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法定期限。 (三) 申報格式:依據本中心「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會計科目及代碼表」、「現金流量表項目及代碼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項目及代碼表」制定之XBRL分類標準及檔案格式申報。 三、適用對象: (一) 上(興)櫃公司。 (二) 上(興)櫃金融控股公司所屬之已公開發行子公司暨未公開發行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子公司申報,惟未公開發行之證券商或期貨商子公司僅需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未公開發行之投信子公司僅需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三) 採用中華民國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興)櫃外國發行人。 四、未依規辦理之上(興)櫃公司,本中心將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6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處置。 (櫃買中心100.01.27證櫃監字第1000001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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