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有下列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之情事:
(1).子公司從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者,未訂定其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
(2).屬短期融通之資金貸與期限超過一年或得展期。
(3).未訂定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4).未分別就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5).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雖不受前揭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之限制,惟未依前揭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訂定其資金貸與總額、個別對象之限額及貸與期限。
(6).未訂定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
(7).未訂定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2. 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對象、程序及金額有下列不符規定之情事:
(1).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貸與期間超過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
(2).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金額超過個別對象限額或總限額。
(3).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之應收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視為資金貸與者,未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4).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母公司淨值為計算,未以資金貸出之公司淨值計算。
(5).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雖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惟其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授權額度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6).為無業務往來亦無持股控制關係之他人從事背書保證。
3. 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及應公告之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資訊有誤。
4. 資金貸與已達前揭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應辦理公告標準,惟未依規定辦理公告。
5. 背書保證已達前揭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應辦理公告標準,惟未依規定辦理公告。 |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1).第10及13條
(2).第3條第2項。
(3).第9條第2款。
(4).第9條第3款。
(5).第9條第3款。
(6).第12條第3款。
(7).第12條第11款。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1).第3條第2項。
(2).第3條第1項、第9條第3款及第12條第3款。
(3).第8條第1項。
(4).第3條第1項。
(5).第14條第3項。
(6).第5條第1項。
3.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1款。
4.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
5.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