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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事項 |
違反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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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
1. 未對期末存貨之成本逐項與淨變現價值比較執行評價。 2. 未揭露本期導致存貨淨變現價值回升之事件或情況。 3. 未揭露當期認列之存貨相關費損資訊。 |
1.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1段。 2.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3段。 3.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6及33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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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 |
1. 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未揭露提供擔保或質押情形。 2. 未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7年11月20日基秘字第340號解釋函規定評估拆除、遷移及回復原狀之義務。 |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6目。 2.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7年11月20日基秘字第340號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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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減損 |
1. 執行資產減損測試評估資產使用價值時,未基於合理且有根據之假設,預估未來現金流量,並使用適當折現率予以折現。 2. 資產減損測試所採用之折現率不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8及29段規定。 |
1.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3及57段。 2.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8及29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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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投資 |
1.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未確實評估是否有資產減損情事並認列減損損失。 2. 持有之私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未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5年10月5日基秘字第244號解釋函辦理,評估私募股權受限制之影響。 3. 財務報告附註未揭露採成本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相關淨值資訊。 |
1.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9段。 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5年10月5日基秘字第244號解釋函。 3.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1款第3目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3月31日(88)台財證(六)字第0140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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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借款 |
1. 未揭露長期借款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2. 未揭露已違反借款合約限制條款之說明。 3. 未揭露借款有展延或逾期等情事。 |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第3項第2款第2目。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30日台證上字第0960101834號函。 3.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第25款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16日台證上字第096000582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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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交易 |
1. 未確實揭露關係人名稱、與關係人間重大交易事項價格及付款期間等資訊。 2. 未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例如超過三個月)之應收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且公告申報檢查表相關資訊未確實填列。 3. 對關係人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之應收帳款已轉列其他應收款,並視為資金貸與,惟未揭露其帳齡分佈情形。 |
1.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4段。 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解釋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10日金管證六字第0970035115號。 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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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
1. 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有下列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之情事: (1).子公司從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者,未訂定其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 (2).屬短期融通之資金貸與期限超過一年或得展期。 (3).未訂定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4).未分別就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5).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雖不受前揭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之限制,惟未依前揭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訂定其資金貸與總額、個別對象之限額及貸與期限。 (6).未訂定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 (7).未訂定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2. 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對象、程序及金額有下列不符規定之情事: (1).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貸與期間超過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 (2).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金額超過個別對象限額或總限額。 (3).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之應收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視為資金貸與者,未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4).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母公司淨值為計算,未以資金貸出之公司淨值計算。 (5).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雖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惟其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授權額度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6).為無業務往來亦無持股控制關係之他人從事背書保證。 3. 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及應公告之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資訊有誤。 4. 資金貸與已達前揭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應辦理公告標準,惟未依規定辦理公告。 5. 背書保證已達前揭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應辦理公告標準,惟未依規定辦理公告。 |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1).第10及13條 (2).第3條第2項。 (3).第9條第2款。 (4).第9條第3款。 (5).第9條第3款。 (6).第12條第3款。 (7).第12條第11款。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1).第3條第2項。 (2).第3條第1項、第9條第3款及第12條第3款。 (3).第8條第1項。 (4).第3條第1項。 (5).第14條第3項。 (6).第5條第1項。 3.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1款。 4.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 5.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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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
1. 未揭露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相關資訊。 2. 未揭露重要訴訟案件相關資訊。 |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3月30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函。 2.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第1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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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表 |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未揭露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之原因。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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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規 |
缺失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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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 |
1. 會計師未確實執行分析性複核程序,分析前十大客戶變動原因及瞭解其交易有無異常。 2. 公司有未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解釋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例如超過三個月)之應收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會計師未於公告申報檢查表據實填列。 |
1.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3款第1目。 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解釋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10日金管證六字第0970035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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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
公司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進行期末存貨評價,會計師未為適當之處理。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5款第11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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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 |
會計師對公司持有之私募股權投資,未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5年10月5日基秘字第244號解釋函辦理,評估私募股權受限制之影響。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2款第14目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5年10月5日基秘字第244號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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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減損 |
會計師未查明是否有跡象顯示受查者資產可能發生減損、並評估受查者減損測試及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2, 8, 9, 10及11款及審計準則公報第22號「會計估計之查核」第7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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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
1. 會計師未確實查明受查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所訂作業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並於財務報表適當揭露資金融通內容。 2. 會計師未確實查明受查公司背書保證及所訂作業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並於財務報表適當揭露。 3. 會計師未於公告申報檢查表據實填列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有未符法令規定之情事。 |
1.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4款第3目。 2.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第20款第1目。 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10日金管證六字第0970035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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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證 |
1. 會計師未確實填寫函證控管表、函證回函未見郵戳及收發軌跡、僅取得受函證者傳真回函。 2. 會計師未於工作底稿記錄回函不符之原因及其查證結果。 |
1. 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函證」第7及29段。 2. 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函證」第34及35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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