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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1000617

 修  正  條  文

    行    條    文

說        明

前言(略) 前言(略)  

第一條

上市公司自行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 50%之業務(產品)之個別(合併)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或本公司發現有媒體報導上市公司相關預測性資訊,經本公司即予查證後上市公司未澄清該資訊非其所發布或提供者,除第二條所述情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以下略)

第一條

上市公司自行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 50%之業務(產品)之個別(合併)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或本公司發現有媒體報導上市公司相關預測性資訊,上市公司未澄清非其所發布者,除第二條所述情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以下略)

為明確規範本公司對上市公司發布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及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查證及認定情形,爰酌增文字說明以資遵循。
第二條(略) 第二條(略)  
第三條(略) 第三條(略)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經本公司發函通知應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或符合第二條規定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本公司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

若資訊內容雖尚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媒體有自行報導有關上市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公司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請相關之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中揭露、澄清。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應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本公司並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若資訊內容雖尚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報章媒體有自行報導有關上市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公司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請相關之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中揭露、澄清外,應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

明確規範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測或符合視為已公開財測資訊者,應查核其有價證券交易情形;對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屬媒體自行報導上市公司預測性資訊者,已另依重大訊息相關規定進行查證及處置,爰不重覆規範並酌作文字調整。

第五條

經本公司函知上市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情事者,上市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如上市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管機關核處。

第五條

經本公司函知上市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情事者,上市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上市公司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應編製財務預測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如上市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管機關核處。

酌作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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