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上櫃公司自行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
50% 之業務(產品)之個別(合併)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或本中心發現有媒體報導上櫃公司相關預測性資訊,經本中心即予查證後上櫃公司並未澄清該資訊非其所發布或提供者,除第二條所述情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以下略) |
第一條
上櫃公司自行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
50%
之業務(產品)之個別(合併)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或本中心發現有媒體報導上櫃公司相關預測性資訊,惟上櫃公司未澄清非其所發布者,除第二條所述情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以下略) |
為明確規範本中心對上櫃公司發布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及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查證及認定情形,爰酌增文字說明以資遵循。 |
第四條
上櫃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經本中心發函通知應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或符合第二條規定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本中心應進行不法(內線、炒作)之查核。
若資訊內容雖尚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媒體有自行報導有關上櫃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中心將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請相關之上櫃公司於重大訊息中揭露、澄清。 |
第四條
上櫃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應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本中心並將上開資訊移請本中心市場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若資訊內容雖尚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報章媒體有自行報導有關上櫃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中心除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請相關之上櫃公司於重大訊息中揭露、澄清外,應將上開資訊移請本中心市場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 |
明確規範上櫃公司發布財務預測資訊時應予查核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態樣,其中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屬媒體自行報導上櫃公司預測性資訊者,已另依重大訊息相關規定進行查證並處置,爰不重覆規範並酌作文字調整。 |
第五條
經本中心函知上櫃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
式財務預測情事者,該上櫃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函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如上櫃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中心應即將判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管機關核處。 |
第五條
經本中心函知該上櫃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
式財務預測情事者,該上櫃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上櫃公司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應編製財務預測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如上櫃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中心應即將判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管機關核處。 |
酌作文字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