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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條文略) (證期局100.07.07金管證審字第1000032208號) 二、公告股東會召集通知及決議錄應向指定網站傳輸 一、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於開會三十(十五)日前之召集通知,與辦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股東會議事錄之分發,及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其公告方式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二、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前點應公告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wse.com.tw/)。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五七一○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證期局100.07.07金管證交字第1000031773號) 三、95.1.1前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仍列為股東權益者免依IFRS重分類為負債 一、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前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一百二十五段規定,就公司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前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仍列為股東權益者,得免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金融工具:表達」,將法律形式為權益,經濟實質為負債之金融工具分類為負債,但應於各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上開金融工具之金額、性質(包含影響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重大合約條款及合約條件)、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及方法、因持有上開金融工具而暴露於潛在重大財務風險之相關合約條款及合約條件。 三、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證期局100.07.07金管證審字第10000322083號) 四、不得以將產生誤導為由不遵行IFRS 一、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除編製準則另有規定外,發行人不得以遵循任一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將產生誤導,以致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定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為由,而不遵循編製準則、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證期局100.07.07金管證審字第10000322084號) 五、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部分條文 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6條、第27條、第27條之1、第28條之1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2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條文略) (證交所100.07.11臺證上二字第1000022685號) 六、修正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聲明書格式並自即日起適用 一、修正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聲明書格式,詳如附件。 請各上櫃公司於新任董事及監察人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董監事宣導資料、董監事手冊及聲明書等資料交付新選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並將簽收情形及聲明書影本函送本中心。 另新任經理人就任時,亦應比照新任董事及監察人填具經理人聲明書,並將該聲明書留存於公司以供備查。 二、前述董監事宣導資料、董監事手冊及聲明書等書件,請各上櫃公司至本中心網站/上興櫃公司/內部人股權專區中下載。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0.07.11證櫃監字第1000017751號) 七、公告一般行業、證券期貨業及異業別之財務報表附註XBRL分類標準標籤,並自申報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一、為推動我國資本市場採用XBRL申報財務報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核定會計準則改採IFRSs前,財務報表附註將分階段導入,實施時程如下: (一) 第一階段-申報99年年度財務報告(100年4月):簡化之文字段財務報表附註,以一個附註項目為一個標籤。 (二) 第二階段-申報100年半年度財務報告(100年8月):將原簡化之文字段財務報表附註再細分為以一整段文字為一個標籤,即將重要會計政策說明再予細分為一個科目即一個標籤。 (三) 第三階段-申報100年年度財務報告(上市櫃公司101年3月、興櫃公司101年4月):配合採用IFRSs時程,提早著手規劃部分詳細之財務報表附註(包含表格),先行納入未來改採IFRSs後仍要求揭露之重要財報附註資訊(即部分重要表格段財報附註,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 二、配合上開計畫時程,旨揭相關業別第二階段財務報表附註之XBRL分類標準標籤已制訂完成,詳如附件。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0.07.15證櫃監字第1000017771號) 八、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申請現金增資程序應注意事項 一、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8條之12規定: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申請其因現金增資,而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與已上市之股票相同之普通股股票者,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本公司於檢視其所附書件後,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新股上市買賣十二個營業日前,檢具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及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報,公告其上市。 二、如上所述,敬請各第一上市公司遇有申請現金增資情事,應先向本公司申請並取得同意函後方可向主管機關申報現增案。 (證交所100.07.18臺證上二字第1001702635號) 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等部分條文修正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2條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下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條文修正如附件。其中「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2條之修正自公告日起實施,「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修正,配合電腦資訊系統建置作業於本(100)年9月1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配合本次「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修正,於申報系統新增中英文之第6款格式8、第44款格式1至3統。 二、如有設置相關功能性委員會,請於相關資訊申報系統建置完成後,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設定功能性委員會及組織成員」:輸入召集人及委員名單。 (二) 「訂定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程規則」:上傳「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 「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申報作業」:輸入委員任期及出席情形等。 (四) 如委員於任期中請辭,請更新「設定功能性委員會及組織成員」之委員名單,惟勿刪除「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申報作業」已申報之該委員出席情形,而於備註中敘明該委員之辭任日期即可。 (證交所100.07.19臺證上一字第1000023636號) 十、「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部分條文修正 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0.07.21證櫃監字第1000017840號) 十一、內部人賣出持股之交易方式須與原辦理事前申報之交易方式一致 主旨:為免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股權管理規範,請轉知所屬內部人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持股之交易方式,務必與原辦理事前申報之交易方式一致,請 查照。 說明: 一、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反映,邇來有公司內部人於向證券商營業員委託下單後,因與事前申報之轉讓方式不符而申報錯帳,造成證券商之困擾。爰請轉知所屬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下單交易時,務必向證券商受理接單之營業員明確指示交易方式(例如指明交易方式為盤後定價或鉅額逐筆),且該交易方式務必與事前申報之交易方式一致,以避免造成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及對證券商之不便。 二、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規定,公司實施庫藏股買回公司股份期間,內部人(不含大股東)不得賣出股份。經查有部分內部人誤以為賣出一萬股以下不在此限,因而違反證券交易法致遭處行政罰鍰。爰併請貴公司轉知所屬內部人,在公司執行庫藏股買回股份期間,於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所屬公司股票者,不論賣出股數多寡,悉違反規定,務必配合遵循規範。 (證交所100.07.27臺證監字第1000402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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