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
一、配合主管機關增訂「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於重大訊息增訂相關規定於第6款及第44款。
二、考量功能性委員會成員發生變動亦屬重要人事異動,應公告周知,爰修訂第6款。
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應公告之內容「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二、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通過」。考量議事辦法規定較原重大訊息第44款應公告之範圍廣,且均屬不常發生之異常事項,爰將該等事項納入重大訊息範圍。另為免重覆申報,上櫃公司如有發生「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應予公告之情事,毋須另行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應公告事項」,改為輸入重大訊息畫面,俾利投資人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