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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100072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配合主管機關增訂「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於重大訊息增訂相關規定於第6款及第44款。

二、考量功能性委員會成員發生變動亦屬重要人事異動,應公告周知,爰修訂第6款。

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應公告之內容「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二、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通過」。考量議事辦法規定較原重大訊息第44款應公告之範圍廣,且均屬不常發生之異常事項,爰將該等事項納入重大訊息範圍。另為免重覆申報,上櫃公司如有發生「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應予公告之情事,毋須另行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應公告事項」,改為輸入重大訊息畫面,俾利投資人查詢。

(第1款至第5款未修正

(第1款至第5款未修正

六、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法人監察人及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自然人監察人或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成員於委(選)任及發生變動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或獨立董事均解任者、第一上櫃公司已無在我國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法人監察人及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發生變動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或獨立董事均解任者、第一上櫃公司已無在我國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者。

(第7款至第43款未修正)

(第7款至第43款未修正)

四十四、獨立董事就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就該委員會會議之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設置審計委員會之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其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者。

四十四、上櫃公司之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意見者

(以下略)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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