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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009)

一、公告修訂「一般行業會計項目會計科目及代碼」

一、為100年7月7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告修正及我國自102年起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故配合修改「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代碼」(附件一),並自申報102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適用。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因本次修正科目眾多,且原有科目編碼邏輯已因以往年度多次修改而相當紊亂,故重新編碼。

(二) 參照前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案及2010年版IFRSs正體中文版內容修正相關會計項目。

(三) 考量IASB近期決議推延IFRS9適用時點至2015年,故將IAS 39及IFRS 9相關會計項目同時列入本次修訂「一般行業會計項目及代碼」。

二、因應前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目之表達項目部分以彙總淨額方式呈現,為利瞭解營業外收入及支出之歸屬項目,另檢附本公司一般行業檢核公式(附件二)供參。

(附件略)

(證交所100.09.02臺證上一字第1000029243號)

二、上市公司民國101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一、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8月31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38305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99年6月2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年度財務報告提早至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自民國101年起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每日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家數不超過120家。

三、民國101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訂於101年1月3日上午9點起開放登記,無論是否採通訊投票之公司均需上線登記,每家公司限點選1日,申報系統將設定自動勾稽功能,若公司未先至申報系統登記開會日期,獲登記日期與重大訊息及召開股東會公告之開會日期不一致,將無法公告。

四、另有關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6項規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未依規定召開者主管機關將處以罰鍰;同條第7項規定,董監任期屆滿應予改選,如經限期召開股東會仍不召開者,限期屆滿董監當然解任。

(證交所100.09.07臺證上一字第1000029186號)

三、制定「○○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為協助企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爰與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如附件),俾供上市(櫃)公司參酌並擬訂自身之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附件略)

(證期局100.09.08臺證上一字第1000029999號、櫃買中心100.09.13證櫃監字第1000024892號)

四、上興櫃公司民國101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8月31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38305號函暨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99年6月2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年度財務報告提早至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自民國101年起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每日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家數不超過120家。

三、民國101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訂於101年1月3日上午9點起開放登記,無論是否採通訊投票之公司均需上線登記,每家公司限點選1日,申報系統將設定自動勾稽功能,若公司未先至申報系統登記開會日期,獲登記日期與重大訊息及召開股東會公告之開會日期不一致,將無法公告。

四、另有關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6項規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未依規定召開者主管機關將處以罰鍰;同條第7項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應予改選,如經限期召開股東會仍不召開者,限期屆滿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

(櫃買中心100.09.16證櫃監字第1000024922號)

五、內部人向特定人轉讓私募股票時其受讓「特定人」之條件

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時,其受讓「特定人」之條件規定如下:

(一) 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件之受讓人。

(二) 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私募股票」,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對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具有資力,且非應公開招募而認購者。

(三) 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受讓人。

(四) 符合本會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三八號令釋規定,將原取得私募之股票轉讓予其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設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二、內部人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三字第○九七○○六九一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0.09.20金管證交字第1000040523號)

六、「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部分條文修正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2條之1、「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5條、「營業細則」第49條、第50條、第50條之1、第53條之7及第53條19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40309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旨揭「營業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10款『公司營業全面停頓六個月無法恢復或連續六個月公告之營業收入為零或負數者』之適用,係自本公告日所屬月份開始起算。

(附件略)

(證交所100.09.21臺證上一字第1000030826號)

七、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適用證交法規定

主旨: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自信託專戶領取信託財產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等相關規定,請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並遵循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32910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統稱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辦理其股權異動事前及事後之申報。又依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12月19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58156號函釋,從業人員持股信託契約因解約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領回股票之取得時點,為股票撥入委託人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日。故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如於期中或退會申請自員工持股信託帳戶領回股票時,應依前揭函令原則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異動公告申報。

三、至有關員工於條件成就時,選擇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賣出股票領回現金者,核其性質屬於同一時點領取股票後立即賣出而獲得價金;為落實內部人股權管理,內部人取得股票及賣出應依前揭說明辦理,請轉知所屬內部人不得逕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領取現金。

(證交所100.09.26臺證監字第1000030904號、櫃買中心100.09.29證櫃交字第1000025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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