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010)
一、認購售權證交易釋疑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非由國內外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如採取以現金結算為履約給付方式,係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其他有價證券之交易。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四○二二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0.10.04金管證券字第1000039960號)
二、「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
公告本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第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略)
(證交所100.10.06臺證上一字第1000032408號)
三、「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等規章部分條文修正
公告本中心「外國興櫃公司終止股票櫃檯買賣應注意事項」、「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3項規章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三,自公告日起施行。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0.10.06證櫃審字第1000027319號)
四、第一上市櫃公司外籍原股東售股所得資金運用規定
一、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規範之第一上市(櫃)公司,其外籍原股東因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所得之價款或於我國證券交易市場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資登記後,將資金留存於交割帳戶內作後續投資之用。
二、前開留存於國內交割帳戶內之資金,應僅供交割之用,俾符合資金用途。
三、本會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金管證八字第○九七○○五四一五一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0.10.20金管證券字第10000429131號)
五、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限制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應以已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者為限,其辦理股務代理事務之範圍應比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0.10.28金管證券字第1000035326號)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部分條文修訂
主旨:公告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修訂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本次修訂旨在將原附註說明之「高流動性資產」定義納入本條條文;另考量實務上具活絡交易市場且具一定變現能力之非流動金融資產,除股票外尚包括債券、基金等其他有價證券,爰酌作文字修訂,以符實務。
(附件略)
(證交所100.10.28臺證上二字第1001703843號)
七、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後之影響
主旨: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0月27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52517號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旨揭函令辦理。
二、按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案業經立法院100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請 貴公司注意條文通過後對自身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表決權之影響。
(證交所100.10.28臺證上一字第10000348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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