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011)
一、興櫃公司國際會計準則轉換計畫之執行
主旨:有關興櫃公司國際會計準則轉換計畫執行情形,請依說明一、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自民國102年起依國際會計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依IFRSs導入之建議時程,興櫃公司應於100年12月底前完成IFRSs轉換計畫中第5項「IFRS
1各項豁免及選擇對公司影響之評估」、第6項「資訊系統應做調整之評估」、第8項「決定IFRSs會計政策」及第9項「決定所選用IFRS
1之各項豁免及選擇」,且決定會計政策及所選用IFRS 1之各項豁免及選擇事項,應於本年度12月底前提報董事會,爰請各興櫃公司注意董事會召開時程,以利如期完成各項IFRS轉換計畫。
二、如興櫃公司未及於100年11月底或100年12月底前完成前述第8項及第9項決定會計政策及所選用IFRS
1之各項豁免及選擇,並提報董事會時,係屬「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立即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
(櫃買中心100.11.02證櫃審字第1000101588號)
二、未上市櫃公司可於4月底前申報年度財報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三、除已上市、已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所屬之公開發行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外,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免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公告並申報第一季、第三季財務報告。
四、公開發行公司如因下列情事之一,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時,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即日起算十五日內且於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理由及證明資料與擬展延之期限向本會申請核准,申請延長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一) 遭受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者。
(二)
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經本會依法指派接管者。申請時除應敘明理由外,並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評估意見。
(三) 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經本會處以停業處分致未及變更繼任簽證會計師者。
五、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經本會核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提前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者,依本會一百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一百零一年各期合併財務報告,其第一季、第三季期中合併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核閱,並應於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三季各季終了日一個月內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並應於半年度營業終了日後二個月內公告申報,惟均可延長十五日。
六、公開發行公司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進入破產程序或受法院宣告破產者,得免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事宜。
七、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告、申報事項及第三項之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供公眾閱覽。
八、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六四三二號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廢止。
九、另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一四六八號函、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一六八○號函,依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1號函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00.11.11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
三、依規定揭露重大訊息
主旨:為確保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惠辦。
說明:
一、為提昇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品質,經彙列近期上市公司公開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如下,惠請注意辦理,避免違反相關規定:
(一)
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二)
自願公告自結損益或合併營業收入資訊,未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為止;或逕以發布重大訊息方式為之,而未申報自結損益或合併營業收入資訊。
(三)
董事會決議取得或處分資產,且金額及交易對象確定,惟未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並轉發重大訊息,例如:3億至5億元間、上限5億元,或6億元加計15%範圍內等。
(四)
未發布重大訊息說明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但依法律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第一季至第三季財務報告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報表計算等情事,而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五) 任意發布未經董事會決議之訊息,如重大投資或實施庫藏股等訊息。
二、另媒體報導內容若已具體估列上市公司之營收獲利預測等資訊,且該報導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應即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31款說明澄清。
三、重要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如有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所規定情事者,應即時發布重大訊息,以維護投資大眾權益。
四、貴公司如對重大訊息等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公司承辦人員聯繫,或洽詢林俊宗副組長02-8101-3663、潘思璇專員02-8101-3616及余智蓉專員02-8101-3860。
(證交所100.11.11臺證上一字第1001805896號)
四、因導入IFRS無法如期申報年度財報可申請延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上市及上櫃公司因導入國際會計準則,致無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公告申報一百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底前經董事會同意並檢具會計師說明等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延長公告申報期限,申請延長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三、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金管會100.11.21金管證審字第1000058008號)
五、「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修正
主旨:檢送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部分修正事項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47484號函暨配合證券交易法等規定修正辦理。
二、本次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
定期辦理事項:配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修正,年度財務報告檢送期限改為營業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而配合修正相關應辦事項。
(二)
不定期辦理事項:配合前揭主管機關函示,明訂上市公司應於新選任之董事、監察人(含改選後續任之董、監事)就任起5日內洽董事、監察人簽署確知法令之聲明書,另修改應檢送宣導資料交付簽收文件及聲明書之期限由就任起1個月內改為10日內。
惟如有正當理由擬延長者,請正式來文洽本公司同意,得延長期限至董事及監察人就任之日起15日內。
(附件略)
(證交所100.11.23臺證上一字第1001805924號)
六、未上市櫃金融業可申請延期公告年度財報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三、上述公司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度財務報告,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公告申報者,得延長至同年四月底前公告申報。
四、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金管會100.11.28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7290號)
七、併購案件須揭露稅負影響
主旨:有關上市公司辦理公開收購、分割、股權轉換及合併等案件之相關稅負公告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茲因投資人參與上市公司所辦理公開收購、分割、股權轉換及合併等案件所涉稅負較為繁複,請於辦理相關案件時,於公開說明書、各項公告暨各書面通知中充分揭露參與及不參與相關案件之稅負影響分析資訊,以供股東參考。
(證交所100.11.28臺證上一字第1001805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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